(4)婚姻法上的形成權:(可撤銷婚姻中)受脅迫人撤銷權
收養(yǎng)關系解除權
離婚請求權
PS:債權人撤銷權和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對人催告權不是形成權
3.行使
(1)行使方式:可以明示也可以是默示
大多數(shù)形成權不需要訴訟行使,但是形成訴權必須訴訟行使:(可撤銷合同中的)
撤 銷權、(可撤銷婚姻中)撤銷權、情勢變更中的合同變更和解除權
(2)形成權的行使原則上不得設置條件或者期限,但是如果條件成就與否依據(jù)相對
人意思而定或者所附期限明確就可以
(3)形成權適用除斥期間,但并不絕對,如:離婚請求權、收養(yǎng)關系解除權、共有
物分割請求權就不適用除斥期間;一些不是形成權的權利也適用除斥期間,如:占
有回復請求權、債權人撤銷權、保證期間
4.特點
(1)無對應的義務
(2)具有從屬性,不可與依附的基礎法律關系分離而發(fā)生轉移
(3)行使形成權的行為都是單方民事法律行為
(4)形成權的客體是民事法律關系
(3)抗辯權
1.特點:承認他方請求權的存在,功能在于阻礙請求權行使
1.類型:P23示意圖
2.特征:權利主體特定,義務主體特定
原則上沒有排他性
請求權變動不以公示為生效要件
因為一定的基礎權利而產(chǎn)生(基礎權利不一定要受到侵害)
PS:支配請求權≠支配權受到侵害后產(chǎn)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支配請求權:不以加害人具有過錯為條件
不要求權利人遭受損失,只要遭受損害
不適用訴訟時效
3、民事權利的自力救濟
(1)自助
1.構成要件
(1)必須是為了保護自己的請求權
PS:包括債權請求權、物權請求權
訴訟時效經(jīng)過的請求權或依性質(zhì)不得強制執(zhí)行的請求權不能自助(如:提供勞務請
求權)
(2)情勢緊急,來不及尋求公力救助,并且不自助會導致請求權難以實現(xiàn)或者無從
實現(xiàn)
1.構成要件
(1)正在發(fā)生的急迫危險
(2)主觀上有避險目的
(3)必要性
(4)相當行
2、法律效果
避險不當或者超過限度會構成侵權
避險適當時,損害由引起險情發(fā)生的人承擔賠償責任,引起險情發(fā)生者是否有過錯
在所不問;沒有引起險情者,由受益人適當補償
第2章:自然人
1、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
(一)一般情況下死亡順序推定
相互有繼承關系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確定死亡先后時間的:
1.推定沒有繼承人的人先死亡。
2.死亡人各自都有繼承人的,如幾個死亡人輩份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幾個死亡
人輩份相同,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不發(fā)生繼承,由他們各自的繼承人分別繼承。
(二)保險法中的死亡順序推定——《保險法》42條
被保險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chǎn),由保險人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guī)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后順序的,推定受益人死
亡在先。
二、監(jiān)護
(1)法定監(jiān)護
1.未成年人(包括未成年精神病人)監(jiān)護人順序
民法通則16: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jīng)死亡或者沒有監(jiān)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jiān)護能力的人擔任
監(jiān)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jiān)護責任,經(jīng)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
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jiān)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
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
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guī)定的監(jiān)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
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jiān)護人。
PS:父母離婚不影響監(jiān)護關系,父母均為法定監(jiān)護人。不與子女生活一方承擔子女
侵權的補充賠償責任
2.成年精神病人監(jiān)護人順序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五)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jiān)護責任,經(jīng)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
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jiān)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
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guī)定的監(jiān)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
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jiān)護人。
(2)指定監(jiān)護
1.指定部門不包括民政部門
2.只能在近親屬之中指定。“同意”監(jiān)護可以是“親友”
3.指定之后才可以起訴
4.效力:
民通意見18:監(jiān)護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變更。擅自變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監(jiān)護人
和變更后的監(jiān)護人承擔監(jiān)護責任。
(3)委托監(jiān)護
民通意見22:監(jiān)護人可以將監(jiān)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因被監(jiān)護人的侵權
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由監(jiān)護人承擔,但另有約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確有
過錯的,負連帶責任。
1.行為人故意或者過失的實施了侮辱、誹謗的行為
2.侮辱、誹謗指向特定人(一人或數(shù)人)。須注意:侮辱、誹謗一類人,一般不構
成名譽權侵犯。除非這一類人很少,僅有特定的數(shù)人。
3.侮辱、誹謗的行為為第三人所知悉(第三人有保密義務除外)
4.受害人的社會評價因侵害人的行為而降低
2、精神損害賠償
(1)適用范圍
1.一般人格權
2.七種具體人格權: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
3.三種身份權:榮譽權、親權、配偶權
4.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遺體、遺骨等人格利益
(對死者利益保護要求加害方式為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方式)
(2)排除情形
下列情形,不能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1.法人、其他組織的人格權受到侵害的。
2.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后果
3.加害給付中,受害人提起違約之訴而非提起侵權之訴的,不能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1.侵權致人死亡或者侵害死者利益,有權主張精神損害賠償?shù)慕H屬具有順序上的
限制:
(1)第一順序為配偶、父母、子女(可以作為共同原告)
(2)第二順序為其他近親屬。僅在沒有第一順序的近親屬時,第二順序的近親屬才
有權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2.如果不是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則所有的近親屬都可以作為原告起訴。
3.精神損害賠償具有專屬性,原則上不得讓與或繼承。下列兩種情況下,精神損害
賠償請求權可以轉讓或者繼承:
(1)賠償義務人已經(jīng)以書面方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
(2)賠償權利人已經(jīng)向人民法院起訴的。
第4章:法人
1、法人對公司出資義務不適用訴訟時效
2、法人的分類
(1)學理分類 (P55自畫圖)
1.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的區(qū)別
(1)設立行為:設立社團法人的行為屬于生前共同行為;而設立財團法人的行為屬
于單方法
律行為,有的屬于生前行為,有的屬于死因行為
(2)設立人地位:是否成為成員
(3)成立基礎:人的集合;財產(chǎn)集合
1.企業(yè)法人:企業(yè)法人一定是私法人、社團法人、營利法人
2.機關法人:公法人
3.事業(yè)單位法人:一部分是公法人但是絕大多數(shù)屬于私法人、社團法人、公益法人
(不營利)
4.社會團體法人:一部分是公法人但是絕大多數(shù)屬于財團法人或者不營利的社團法
人(不營利)
3、法人的成立(P57自畫圖——各類法人成立時間)
4、法人的民事責任能力
1.企業(yè)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以法人名義從事的經(jīng)營活動,給他人造成
經(jīng)濟損失的,企業(yè)法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2.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zhí)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如:雇主的指令,但是也包括超出授權,但是外部表現(xiàn)為履行職務或者與之有內(nèi)
在聯(lián)系)
3.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
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
5、法人機關(法人成立時產(chǎn)生)
1.特征
(1)無獨立人格
(2)無須法人的授權行為即可對內(nèi)形成法人意思,對外代表法人作出或者接受意思
第5章:民事法律行為
1、意思表示(P63自畫圖)
(一)意思表示要素
沉默視為意思表示:容忍代理;容忍轉租;限行合同追認;無權代理追認;繼承,
遺贈
(2)意思表示類型(P67自畫圖)
(3)意思表示類型的生效
依據(jù)有無相對人、相對人是否特定、以何種方式作出生效時間不同
意思表示作出后,表意人死亡、喪失行為能力的,其意思表示不因此而失去效力
意思表示有無錯誤(是否構成重大誤解),以意思表示作出之時為判斷的時點
2、法律行為的分類
1.單方行為、雙方行為、多方行為
無相對人的單方法律行為:遺囑、捐助、拋棄所有權
2.財產(chǎn)行為、身份行為
遺囑是財產(chǎn)行為
3.負擔行為、處分行為
處分行為包括物權行為和準物權行為(債務免除、債權轉讓)處分行為加上公示的
效果是直接引起權利變動,不需要履行行為,所以,處分行為雖為法律行為,卻根
本不會產(chǎn)生債權與債務。負擔行為的效果是產(chǎn)生債權、債務
諾成行為:物權合同
實踐行為:如定金合同、借用合同、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
3、法律行為成立與生效——法律行為一般生效要件(3個)
4、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法律行為
(一)真意保留
原則有效
不一致為相對人所明知者,無效(注意:此點對結婚不適用)但該無效不得對抗善意
第三人
(二)戲謔行為
一律無效,但在被誤會時有立即澄清義務
(三)虛偽表示(雙方虛假行為——雙方故意相互為非真意的表示)
無效,但是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四)隱藏行為
虛偽行為無效
被隱藏行為不因被隱藏的事實而無效,其是否有效,應適用關于該行為的規(guī)定
(5)重大誤解
1.構成要件
(1)對行為的性質(zhì)、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zhì)量、規(guī)格和數(shù)量等的錯誤認識(1)解釋先行于錯誤
先解釋意思表示的客觀意義,再判斷經(jīng)由解釋的意思表示之客觀含義與其內(nèi)心真意
之間是否發(fā)生重大誤解
(2)誤載不害真意——不是重大誤解
若當事人就意思表示已經(jīng)達成一致,僅僅用錯了詞,不屬于重大誤解,按照其一致
的意思表示確定法律行為的內(nèi)容和效力
(3)計算錯誤一般不是重大誤解(隱藏——狹義動機錯誤;公開——誤載不害真
意)
(4)保證人對債務人信用狀況的錯誤認識,不是重大誤解
(5)表意人利用使者為意思表示的,若使者因過失傳達錯誤,可構成重大誤解;反
之,若使者故意傳達錯誤,`該意思表示不能生效
(6)當事人意思與表示不一致時,在下列兩種情形,排除表意人的撤銷權:有利于
表意人的錯誤表示;對方愿意接受內(nèi)心所欲
5、意思表示不自由
(1)欺詐
構成要件;法律效果;第三人欺詐的處理;撤銷權歸屬與行使方式
(2)脅迫
構成要件;法律效果;第三人脅迫的處理
(3)趁人之危
構成要件要求嚴重損害對方利益
第6章:合同的效力
1、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
(1)類型
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
因欺詐訂立的合同(未損害國家利益)
因脅迫訂立的合同(未損害國家利益)
因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
(2)撤銷權享有者
(3)撤銷權的行使方式和時限(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計算)
2、效力待定的合同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獨自訂立的合同
1.追認生效的時間點
(1)追認的意思表示到達追認之相對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合同相對人)
時,追認生效
(2)法定代理人僅向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作出追認,追認的意思表示到達限制民事
行為能力人之后,合同相對人向法定代理人催告的,法定代理人對限制民事行為能
力人的追認失去效力,此時,法定代理人只能向合同相對人重新作出追認,追認的
意思表示到達合同相對人時生效
3.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冒充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與“善意”相對人訂立的合同有效
(2)無權代理訂立的合同(內(nèi)容基本同上)
(3)無權處分訂立的合同
1.無權代理與無權處分區(qū)別——以誰的名義訂立合同;善意取得以無權處分為前提
2.合同效力
(1)一般情形
權利人追認的,合同自始有效。
權利人取得處分權的,合同自始有效。
權利人未追認并且處分人亦未取得處分權的,合同確定無效
(2)兩種特殊情形
第一,因無權處分訂立買賣合同,無權處分不影響買賣合同的效力,若無其他效力
瑕疵,該買賣合同
有效(還可準用于互易、出資、債權轉讓、股權轉讓等其他有償合同)
第二,擅自出租他人之物訂立的租賃合同有效,但是,房屋租賃合同的非法轉租合
同無效
3、無效合同
(1)類型
1.因欺詐、脅迫訂立且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2.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生死條款、單身條款、生育條款、處分生命)
一、通貨膨脹與通貨緊縮
(一)概念
1.通貨膨脹:在紙幣流通條件下,因紙幣供應量大于實際需求,也即現(xiàn)實購買力大于產(chǎn) 出供給,導致貨幣貶值,而引起的一段時間內(nèi)物價持續(xù)而普遍地上漲現(xiàn)象。
2.通貨緊縮:通貨緊縮是指由商品和勞務總需求小于總供給所引起的物價總水平在較長 時間內(nèi)持續(xù)下降的一種經(jīng)濟現(xiàn)象,它與通貨膨脹現(xiàn)象正好相反。
(二)區(qū)別與聯(lián)系
實質(zhì):二者都是由社會總需求與社會總供給不平衡造成的。
二、宏觀調(diào)控的手段
(一)宏觀調(diào)控的手段
1.經(jīng)濟手段: 國家利用經(jīng)濟計劃和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產(chǎn)業(yè)政策、價格政策等經(jīng)濟政策手段對國民經(jīng)濟進行宏觀調(diào)控。。2.法律手段:這是指依靠法制力量,通過經(jīng)濟立法和司法,運用經(jīng)濟法規(guī)來調(diào)節(jié)經(jīng)濟關系和經(jīng)濟活動,以達到宏觀調(diào)控目標的一種手段。
3.行政手段:國家行政機關,采取強制性的命令、指示、規(guī)定等行政方式來調(diào)節(jié)經(jīng)濟活動,以達到宏觀調(diào)控目標的一種手段。行政手段具有權威性、縱向性、無償性及速效性等特點。其中,經(jīng)濟手段、法律手段是最基本的手段,行政手段是輔助手段。
(二)經(jīng)濟手段
1.財政政策
(1)財政收入和財政支出財政收入:指政府為滿足公共支出的需要,依法通過國家財政集中一定數(shù)量的貨幣或事物收入。主要包括四個部分:稅、利、債、費。
財政支出:包括政府購買和轉移支付。
2.貨幣政策
(1)含義央行運用政策工具調(diào)節(jié)或改變貨幣供給量,以影響利率和宏觀經(jīng)濟活動水平的一種宏觀經(jīng)濟政策。
(2)貨幣政策工具
3.財政政策與貨幣政策的配合
經(jīng)濟蕭條時,擴張性財政政策與擴張性貨幣政策相配合,刺激經(jīng)濟 。
經(jīng)濟繁榮時,緊縮性財政政策與緊縮性貨幣政策相配合,制止通貨膨脹。
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