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目錄

1.罪刑法定原則的內容:(1)成文的罪刑法定:只有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刑法典和單行刑法才能成為刑法的淵源;(2)事前的罪刑法定:不允許事后制定的刑法適用于它生效以前發(fā)生的未決案件,即禁止事后法,但不禁止有利于行為人的事后法。(3)嚴格的罪刑法定:應當嚴格、合理地解釋刑法,不能超出條文用語可能具有的含義進行解釋,即禁止類推解釋,但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類推解釋。(4)確定的罪刑法定:罪狀表述要明確;禁止絕對不定刑和絕對不定期刑;禁止處罰不當罰的行為;禁止不均衡的、殘虐的刑罰。


2.論理解釋:(1)擴大解釋:對條文用語解釋后的含義大于該用語的字面含義,但仍處在該用語可能具有的含義范圍內。類推解釋的結論由于超出了用語可能具有的含義范圍,超出了國民預測可能性,違反罪刑法定原則,因而是被禁止的解釋方法。(2)縮小解釋:對刑法條文用語解釋后的含義小于該用語的字面含義。(3)當然解釋:入罪舉輕以明重;出罪舉重以明輕。(4)反對解釋:根據用語的正面表述,推導出其反面含義。


3.刑法的空間效力:(1)屬地管轄:①凡在中國領域內(領陸、領水、領空以及我國的船舶和航空器)犯罪,一律適用我國刑法;②行為(預備、實行、教唆、幫助)或者結果(實害、危險)只要有一項發(fā)生在我國領域內,我國司法機關即享有管轄權。(2)屬人管轄:我國公民在國外犯罪①普通公民:犯輕罪(法定最高刑為三年以下),可以不追究。②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無論輕、重罪,均適用我國刑法。(3)保護管轄:外國人在國外對我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①犯重罪(法定最低刑為三年以上);②雙重犯罪原則:犯罪地的法律也認為是犯罪。(4)普遍管轄:外國人在國外實施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公約中規(guī)定的犯罪(如海盜、販毒、劫持民用航空器、恐怖主義犯罪)①我國刑法也將此種行為規(guī)定為犯罪;②犯罪人必須出現在我國領域內,③解決方式:或引渡或起訴,若在我國起訴,定罪量刑依據是我國刑法。


4.單位犯罪:(1)主體資格:①私營企業(yè)要成立單位犯罪,必須具備法人資格;②單位的分支機構、內設機構也可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③貌似單位犯罪但以自然人犯罪論處的三種情形:成立單位的主要目的就是為了犯罪;成立單位后主要活動就是犯罪;以單位名義犯罪,為個人謀取非法利益。(2)單位犯罪的整體性:①行為的整體性:單位犯罪是單位本身的犯罪,既不是單位各個成員的共同犯罪,也不是單位與其成員的共同犯罪;②意志的整體性:單位犯罪是為單位的全體成員或絕大多數成員謀取非法利益;③意志的整體性:單位犯罪的犯罪意志是由單位的決策機構按照決策程序所形成的,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過失。(3)單位犯罪的法定刑:單位犯罪以刑法的明文規(guī)定為前提,某些只能由自然人構成的犯罪,若單位實施了,只追究直接責任人自然人犯罪的刑事責任,對單位不予追究。(4)單位犯罪的處罰:①雙罰制,對單位判處罰金(只能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②單罰制,只處罰直接責任人員,不處罰單位。


5.不作為犯罪中作為義務的來源:(1)基于對危險源的支配而產生的監(jiān)督義務,包括:①對危險動物、危險物品的管理義務;②對他人(與行為人之間存在監(jiān)護、監(jiān)管關系)危險行為的監(jiān)督義務;③對自己先行行為引起的法益侵害危險的消除義務。(2)基于與法益的無助(脆弱)狀態(tài)的特殊關系產生的保護義務,包括:①基于法律規(guī)范產生的保護義務;②基于職務、業(yè)務而產生的保護義務;③基于合同關系而產生的保護義務;④基于自愿接受行為而產生的義務。(3)基于對法益危險發(fā)生領域的支配而產生的阻止義務,包括:①對自己支配的建筑物、汽車等場所內的危險的阻止義務;②對發(fā)生在自己身體上的危險行為的阻止義務。


6.因果關系判斷之介入因素三標準:(1)前行為對犯罪結果發(fā)生所起作用大小:大,則前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小,則前行為與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一般認為重傷害對被害人死亡所起作用大,輕傷害對被害人死亡結果所起作用小)。(2)介入因素是否異常:不異常,則前行為與結果之間仍存在因果關系;異常(指在現實生活中發(fā)生概率極低),則前行為與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常見介入因素種類:被害人的行為、第三方的行為、行為人的第二次行為(事前故意)、自然災害。(3)介入因素對結果發(fā)生所起作用大小:大,則前行為與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小,則前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三個標準,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得出最終的結論。


7.正當防衛(wèi)成立條件:(1)存在現實的不法侵害:①人實施的不法侵害;②只對具有進攻性、破壞性、緊迫性的不法侵害,采取正當防衛(wèi)可以減輕或者避免法益侵害結果的情況下,才宜進行正當防衛(wèi);③對未達法定年齡、不具有責任能力的人的不法侵害也可進行正當防衛(wèi)。(2)不法侵害正在進行(已經開始、尚未結束):不法侵害尚未開始或者已經結束,進行所謂“防衛(wèi)”的,屬于防衛(wèi)不適時。但在財產犯罪中,行為人即使已經取得財物,但在現場被害人還來得及挽回損失的情況下,就視為不法侵害尚未結束,可以正當防衛(wèi)。(3)存在防衛(wèi)意識:包括①防衛(wèi)認識:認識到不法侵害正在進行;②防衛(wèi)意志:具有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的決意。(4)對象條件:必須針對正在實施不法侵害的人進行防衛(wèi)。(5)限度條件: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重傷、死亡),否則屬于防衛(wèi)過當,一般按過失犯罪處理,但應酌情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8.具體事實認識錯誤:(1)對象錯誤:由于主觀認識上的差錯,導致所欲攻擊的對象與實際受害的對象不一致,但是這種不一致沒有超出同一犯罪構成。無論根據具體符合說還是法定符合說,都成立故意犯罪既遂。(2)打擊錯誤:由于客觀手段的差誤,導致所欲攻擊的對象與實際受害的對象不一致,但是這種不一致同樣也沒有超出同一犯罪構成。例如,甲開槍殺乙,因槍法不準,誤將乙身旁的丙殺死。根據具體符合說:甲對乙成立故意殺人未遂;對丙成立過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競合從一重,定故意殺人未遂。根據法定符合說:甲對乙是故意殺人未遂,對丙是故意殺人罪既遂,想象競合從一重,定故意殺人既遂。(3)因果關系錯誤:①狹義因果關系錯誤:行為人所預想的因果歷程樣態(tài)與實際發(fā)生的因果歷程樣態(tài)不一致,不影響故意犯罪既遂的認定。②事前故意(結果的推遲發(fā)生):誤認為第一個行為已經造成危害結果,出于其他目的實施了第二個行為,實際上是第二個行為才導致了預期結果的發(fā)生,可根據介入因素三標準判斷。③結果的提前實現:計劃第二個行為導致結果發(fā)生,但第一個行為即導致了所追求結果的實現。如果第一個行為是實行行為,定故意犯罪既遂;如果第一個行為只是預備行為,則屬于故意犯罪的預備與過失犯罪的想象競合犯。


9.相對責任年齡: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1)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包括法律擬制為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情形;(2)強奸:包括刑法規(guī)定中所有能評價為強奸的行為;(3)搶劫:包括①法條競合: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和危險物質,成立搶劫罪;②法律擬制:攜帶兇器搶奪的搶劫罪;③不成立事后轉化型搶劫罪,符合條件的,成立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4)販賣毒品:不包括走私、運輸、制造毒品的行為。(5)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10.違法性認識錯誤:(1)誤以為自己的行為違法,但實際上合法,不構成犯罪;(2)誤以為自己的行為合法,但實際上違法:①有違法性認識可能性的,構成犯罪;②沒有違法性認識可能性的(如公民聽信相關國家機關的權威性答復而產生的違法性認識錯誤),不構成犯罪。(3)行為人對自己實施的行為在罪名、罪數、量刑等方面有不正確的理解的,既不影響犯罪,也不影響量刑。


11.犯罪中止的認定:(1)時間性:發(fā)生在犯罪過程中,①預備階段;②實行階段(實行行為終了之前/實行行為終了之后,既遂結果發(fā)生之前)。(2)自動性:因意志以內的原因而放棄犯罪(能而不欲)。(3)客觀性:要有中止行為,即真誠努力地采取足以避免既遂結果發(fā)生的措施,防止既遂結果發(fā)生。(4)有效性:中止行為成功地阻止了既遂結果的發(fā)生,否則成立犯罪既遂。但如果行為人已經積極采取足以避免結果發(fā)生的中止行為,由于出現異常的介入因素,且該介入因素對結果發(fā)生所起作用更大,那么仍然認定行為人成立犯罪中止。


12.部分犯罪共同說:從法律評價上看,只要各行為人的犯罪行為存在重合內容,即在重合的犯罪范圍內成立共犯:通常包括:(1)兩罪侵犯法益相同,重罪包含輕罪,在輕罪范圍內成立共同犯罪;(2)法條競合情形下,在一般法條范圍內成立共同犯罪;(3)轉化犯場合下,就轉化前的行為成立共同犯罪。


13.片面共犯:參與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認識到自己是在和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沒有認識到有他人和自己共同犯罪。包括片面教唆犯、片面幫助犯(重點考察)、片面實行犯。僅對知情的一方適用共犯的處罰原則,對不知情的一方不適用共犯的處罰原則。


14.承繼的共犯:前行為人已經實施部分實行行為,后行為人以共同犯罪的意思參與實行或者提供幫助。只對自己參與以后的行為造成的結果負責,對參與之前的行為造成的結果不負刑事責任。


15.間接正犯:通過利用、支配他人實施犯罪以實現自己犯罪目的的人。包括:(1)利用未達刑事責任年齡,或者無刑事責任能力的人;(2)利用他人不屬于行為的身體活動,如夢游動作;(3)利用他人不知情,并且有過失或者其它犯罪的故意;(4)利用他人有故意,但無目的或者無身份的行為;(5)利用被害人自身的行為。


16.共犯從屬性學說:共犯(教唆犯、幫助犯)的犯罪形態(tài)取決于實行犯。(1)實行犯犯罪預備或者在預備階段中止,那么共犯成立犯罪預備;(2)實行犯犯罪未遂或者實行階段中止,那么共犯成立犯罪未遂;(3)實行犯犯罪既遂,共犯既遂。


17.教唆犯:故意引起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人。(1)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定主犯;起次要作用的,定從犯,教唆犯也有可能成為脅從犯;(2)教唆犯可以是多人;(3)教唆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18.幫助犯:故意幫助他人實施違法行為。(1)形式:作為/不作為;物理/心理。(2)實質:幫助行為必須對實行行為起到實質的促進作用。(3)幫助犯既遂:①實行犯既遂;②幫助行為與既遂結果的發(fā)生具有因果關系。(4)中立的幫助行為:表面上屬于社會生活中的中立行為(如商販銷售商品),但是如果①主觀上明知對方即將犯罪②客觀行為給對方犯罪起到了實質緊迫的促進作用的,成立相應犯罪的幫助犯。


19.共犯脫離(共犯中止):(1)教唆犯:打消了被教唆者的犯罪意圖;(2)幫助犯:消除了自己對實行者的幫助作用;(3)實行犯:①預備階段:向對方明確告知自己退出的意思,讓對方意識到自己在“單打獨斗”了;②實行階段:有效地阻止其他正犯的犯罪行為,否則,只要有一人既遂,則全體既遂。


20.主犯、從犯、脅從犯:(1)主犯與首要分子的關系:除了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一定是主犯外,其他情形下,首要分子和主犯無必然一一對應關系。(2)主犯與從犯的關系:①共同犯罪中,可以只有主犯而無從犯;但不可能只有從犯而無主犯;②刑法沒有規(guī)定對從犯的處罰必須“比照”主犯,所以,對從犯的處罰不一定輕于主犯。(3)脅從犯:是被脅迫參加犯罪的人,尚有一定的意志自由,如果身體完全被強制、意志自由完全被剝奪,則不構成脅從犯。


21.法條競合:指一個行為同時符合兩個法條規(guī)定的犯罪構成,但兩個法條規(guī)定的內容有重合,導致只能適用其中一個法條。常考①非法拘禁罪與綁架罪;②拐騙兒童罪與拐賣兒童罪;③詐騙罪與保險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④過失致人死亡罪與交通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醫(yī)療事故罪中致人死亡的情形;⑤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臟罪與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⑥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與包庇罪。


22.結合犯:數個原本獨立的犯罪,根據法律規(guī)定結合成一個犯罪。常考①拐賣婦女過程中又強奸該婦女或者強迫該婦女賣淫的,只定拐賣婦女罪一罪;②綁架過程中殺害被綁架人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的,只定綁架罪一罪;③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過程中,剝奪被組織、運送人人身自由,或者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只成立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④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過程中,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的,只成立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


23.常考的數罪并罰的情形:(1)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黑社會性質組織),又實施殺人、爆炸、綁架等行為的;(2)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又對被組織者、運輸者有殺害、傷害、強奸、拐賣等行為的;(3)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又對其實施非法拘禁、傷害、猥褻、 侮辱、強奸行為的;(4)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構成其他犯罪的。


24.從業(yè)禁止:(1)因利用職業(yè)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背職業(yè)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罰執(zhí)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從事相關職業(yè),期限為三至五年。(2)被禁止從事相關職業(yè)的人違反法院做出的從業(yè)禁止決定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處罰;情節(jié)嚴重的,以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罪定罪處罰。


25.死刑的適用:(1)不適用死刑的對象:①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人;②審判時(包括羈押時)懷孕的(包括流產的)婦女;③審判時已滿 75 周歲的人(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2)死緩考驗期滿后的處理:①考驗期內無故意犯罪,2年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②考驗期內確有重大立功表現,2年期滿后依法減為25年有期徒刑;③考驗期內故意犯罪:情節(jié)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執(zhí)行死刑;未執(zhí)行死刑的,死緩考驗期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26.沒收財產:(1)范圍:①個人財產;②合法財產;③沒收全部財產時,應當對犯罪分子個人及其扶養(yǎng)的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2)執(zhí)行:①一次性執(zhí)行;②只能就財產現有的存在方式進行沒收;③對同一個罪,罰金與沒收財產只能擇一適用;④沒收財產之前犯罪分子所負的正當債務,經債權人請求,應當予以償還。


27.累犯:(1)一般累犯:①實施前、后罪時均須年滿18周歲;②前、后罪都必須是故意犯罪;③前、后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④后罪發(fā)生在前罪主刑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后的5年以內,前罪被假釋的,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5年。(2)特殊累犯:①實施前、后罪時均必須年滿18周歲;②前、后罪都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或者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


28.自首:(1)自動投案:①時間:歸案前,即尚未受到司法機關的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②對象:公檢法機關或者犯罪人所在單位、基層群眾自治組織;③方式:親首:先采取打電話、 發(fā)短信或者發(fā)郵件等方式報告案情,隨后歸案;代首:犯罪人因病、因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后果,委托他人代為投案;送首:親友主動報案后,將犯罪人送去歸案。如果被親友采用捆綁等手段送到司法機關,不能認定為自動投案。(2)如實供述自己所犯罪行:①只需供述主要犯罪事實(足以證明犯罪成立的基本事實);②犯數罪,僅如實供述部分罪行的,只對如實供述的部分認定為自首;③共同犯罪中,除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還應當供述所知的同案犯;④合理的辯解不影響如實供述;⑤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后又翻供的,不認定為自首,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應當認定為自首。


29.數罪并罰:(1)判決宣告前一人犯數罪的并罰:①吸收原則:數罪中最高刑是死刑、無期徒刑的,只執(zhí)行死刑或者無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只執(zhí)行有期徒刑。②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罪中最高刑以上,酌情決定執(zhí)行的刑期。均為管制的,不得超過3年(323);均為拘役的,不得超過1年(161);若數罪均為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35年的,最高刑不得超過20年,總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得超過25年。③并科原則:有期(拘役)和管制,待有期徒刑或拘役執(zhí)行完畢后,再執(zhí)行管制;附加刑之間,種類相同的,合并執(zhí)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zhí)行。(2)判決宣告后,刑法執(zhí)行完畢前的數罪并罰:①發(fā)現漏罪,先并后減:②又犯新罪,先減后并。


30.緩刑:(1)適用條件: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犯罪情節(jié)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的,可以宣告緩刑;不滿 18 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已滿 75 周歲的人,符合上述條件的,應當宣告緩刑;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絕對不適用緩刑。(2)失敗的緩刑:①考驗期內有違法、違規(guī)行為或違反禁止令,情節(jié)嚴重的,撤銷緩刑,執(zhí)行原判刑罰。②考驗期內發(fā)現漏罪:撤銷緩刑,數罪并罰(不存在先并后減);并罰后,如果符合緩刑條件,可以再次適用緩刑;考驗期滿后才發(fā)現漏罪的,不能撤銷緩刑,只能對漏罪另行起訴。③考驗期內又犯新罪:撤銷緩刑,數罪并罰(不存在先減后并);考驗期內犯新罪,考驗期滿才發(fā)現的,也要撤銷緩刑,數罪并罰。


31.假釋:(1)適用條件:①積極條件: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zhí)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zhí)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jiān)規(guī),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zhí)行刑期的限制。②消極條件: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2)失敗的假釋:①考驗期內,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者監(jiān)管規(guī)定,撤銷假釋,收監(jiān)執(zhí)行尚未執(zhí)行完畢的刑罰;②考驗期內發(fā)現漏罪:先并后減,期滿才發(fā)現漏罪的,對漏罪另行起訴。③又犯新罪:先減后并,考驗期內犯罪,期滿才發(fā)現的,也并罰。


32.危險駕駛罪:(1)行為:①追逐競駛,情節(jié)惡劣的; ②醉酒駕駛機動車的;③從事校車業(yè)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guī)定時速行駛的;④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guī)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2)主體: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校車、客車嚴重超員、嚴重超速的行為或者違規(guī)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行為負有直接責任,也構成本罪。


33.走私犯罪的罪數問題:(1)在一次走私活動中,走私多種對象,觸犯數罪的,數罪并罰;(2)同一犯罪構成內的認識錯誤,按實際的走私對象定罪;(3)武裝掩護走私的,以相應的走私犯罪從重處罰;(4)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以相應的走私犯罪和妨害公務罪,數罪并罰;(5)與走私罪犯通謀,為其提供貸款、資金、帳號、發(fā)票、證明,或者為其提供運輸、保管、郵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論處。若事前無通謀,可成立洗錢罪。


34.貨幣犯罪的罪數問題:(1)偽造貨幣后,又對其持有、使用、出售、運輸,以偽造貨幣罪從重處罰;(2)購買假幣后,又出售、運輸的,只定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一罪;(3)購買后又使用的,只定購買假幣罪一罪,從重處罰;(4)出售、運輸的同時又使用的,數罪并罰。


35.信用卡詐騙罪:(1)擴大解釋:包括借記卡。(2)對象:詐騙對象必須是人,如果對ATM機使用,定盜竊罪。例外:①盜竊信用卡并使用(對人/對機器)的,定盜竊罪;②拾得信用卡并使用(對人/對機器)的,定信用卡詐騙罪。


36.保險詐騙罪:(1)主體: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2)制造保險事故,屬于預備行為,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請求時才是本罪的著手。(3)行為人制造保險事故的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數罪并罰。當然,如果行為人制造保險事故后,尚未進行保險理賠申請的,成立具體犯罪與保險詐騙罪(預備)的想象競合犯。


37.逃稅罪:(1)主體: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真正身份犯);(2)行為:不履行納稅義務(純正不作為犯);①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5萬元以上)并且占應納稅額 10% 以上;②扣繳義務人: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己收稅款,數額較大(5萬元以上);(3)納稅人逃稅數額較大且占應納稅額 10% 以上,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38.以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論處的情形:(1)非法拘禁過程中,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2)刑訊逼供、暴力取證,致人傷殘、死亡的;(3)虐待被監(jiān)管人,致人傷殘、死亡的;(4)聚眾斗毆,致人傷殘,死亡的;(5)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死亡的;(6)未經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滿18周歲的人的器官,或者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


39.強制猥褻罪:(1)對象:已滿14周歲的(男性/女性)。猥褻不滿14周歲的兒童的,構成猥褻兒童罪。(2)猥褻行為:強制猥褻女性(幼女)的行為,只能是性交以外的行為,否則構成強奸罪;強制猥褻男性(男童)的行為,則包括性交行為。


40.綁架罪:(1)主體:年滿16周歲的自然人。已滿 14 周歲不滿 16 周歲的人,綁架并殺害人質的,或者故意傷害人質致其重傷、死亡的,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論處。(2)行為:控制人質(既遂)+向第三人提出不法要求。(3)法定刑升格條件:①綁架并殺害被綁架人;②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其重傷、死亡。


41.拐賣婦女、兒童罪:(1)主觀:必須有出賣的目的。(2)既遂:成功控制了被害人。但是①出賣妻子、子女;②出賣撿拾的兒童;③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后又出賣的,是以賣出去為既遂標準。(3)法定刑升格條件:①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②誘騙、強迫婦女賣淫或將其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③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④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⑤造成被拐賣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的。


42.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1)主觀:沒有出賣目的;(2)罪數:收買后有拘禁、傷害、殺害、虐待、侮辱、猥褻、強奸等行為的,數罪并罰。(3)從寬處罰情節(jié):①按照被買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②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


43.虐待被監(jiān)護、看護人罪:(1)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jiān)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jiān)護、看護的人,情節(jié)惡劣的。(2)單位犯此罪的,實行雙罰制。(3)有第一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從一重罪論處。


44.搶劫罪:(1)主體:年滿14周歲的自然人;(2)手段:暴力、脅迫或者其他足以壓制被害人反抗的手段(如拘禁搶劫、昏醉搶劫);(3)對象:財物(合法/非法)或者財產性利益(債權);(4)重要的法定刑升格條件:①入戶搶劫:戶指供他人家庭生活所用的,與外界相對隔離的場所;暴力、脅迫等強制手段必須發(fā)生在戶內。②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接送職工的單位班車、接送師生的校車等大、中型交通工具,視為“公共交通工具”。③搶劫銀行等金融機構:搶劫的必須是銀行經營性資金,不包括銀行的辦公用品和銀行大廳儲戶身上的現金;④搶劫致人重傷、死亡:對重傷、死亡結果既可以是過失,也可以是故意;手段行為與加重結果之間要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⑤冒充軍警人員搶劫:軍警人員利用自身的真實身份實施搶劫的,不認定為“冒充軍警人員搶劫”,應以搶劫罪依法從重處罰。⑥持槍搶劫:槍必須是真槍,不包括仿真手槍,也不要求槍中必須裝有子彈;行為人必須實際顯示或者使用槍支搶劫。(5)事后轉化型搶劫:①犯盜竊、詐騙或者搶奪罪②為了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③當場(犯罪現場以及被追捕的整個過程)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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