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troduction to Private Law English Expression Course

Private Law English Expression Course is a specialized course designed for students who are interested in deepening their understanding and knowledge of legal English in the context of private law. Private law, also known as civil law, deals with the relationships between individuals or organizations, as opposed to public law which deals with the state and government.

This course aims to provide students with the necessary skills and knowledge to effectively communicate and express legal concepts and principles in English within the realm of private law. Through a combination of theoretical lectures, practical exercises, and case studies, students will develop their proficiency in legal English terminology, vocabulary, and writing skills.

Course Objectives:

To familiarize students with the fundamental principles and concepts of private law

To enhance students' ability to read and interpret legal documents and texts in English

To develop students' skills in writing legal documents, such as contracts, agreements, and legal briefs

To improve students' oral communication skills in discussing and analyzing legal cases and issues in English

To provide students with an understanding of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common law and civil law systems in the context of private law

To prepare students for further studies or careers in legal professions that require proficiency in legal English

Course Structure:

The Private Law English Expression Course is divided into modules that cover different aspects of private law and legal English. Each module consists of lectures, readings, assignments, and assessments to ensure that students have a comprehensive understanding of the subject matter. The course modules include:

Introduction to Private Law: This module provides an overview of private law, its scope, and its different branches, such as contract law, tort law, property law, and family law.

Legal English Terminology: This module focuses on building students' vocabulary and understanding of legal English terminology commonly used in private law.

Reading and Interpreting Legal Documents: This module teaches students how to read and interpret legal documents, such as contracts, statutes, and case law, in English.

Writing Legal Documents: This module helps students develop their skills in writing legal documents, such as contracts, agreements, legal memoranda, and briefs, in English.

Oral Communication in Legal Contexts: This module focuses on improving students' oral communication skills in discussing and analyzing legal cases and issues in English.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Common Law and Civil Law Systems: This module explores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common law and civil law systems in the context of private law, and how these differences impact legal English expression.

Course Requirements:

本章學習目標 

1. 了解: 

(1)經濟法的產生和發(fā)展; 

(2)經濟法的地位和調整對象; 

(3)經濟法律關系的構成; 

(4)仲裁和訴訟的相關程序。 

2. 掌握: 

(1)經濟法的概念; 

(2)經濟法的淵源; 

(3)經濟法的主體與客體; 

(4)民事法律行為; 

(5)代理制度; 

(6)仲裁和訴訟相關制度。 

3. 運用: 

(1)正確分析經濟法律關系; 

(2)正確識別常見的經濟法律行為; 

(3)合理解決生活中的經濟糾紛。 

第一節(jié)  經濟法概述 

第一章  引導案例 

法是反映由一定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tǒng)治階級意志,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得到國

家強制力保證的,賦予社會關系主體權利與義務的社會規(guī)范的總稱。法通過對社會成員

行為的規(guī)范和引導,實現(xiàn)立法者所追求的社會秩序與正義目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①(以下簡稱《憲法》)的規(guī)定,國家“實行依法治國,

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全面依法治國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和重要保障。習

近平在中國共產黨第十九次全國代表大會報告中指出:“必須把黨的領導貫徹落實到依法

治國全過程和各方面,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中

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發(fā)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zhí)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

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化建設,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依法治

國和依規(guī)治黨有機統(tǒng)一,深化司法體制改革,提高全民族法治素養(yǎng)和道德素質。” 

依法治國是對新中國歷史經驗進行深刻總結的結果,是發(fā)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

觀需要。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離不開黨的領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在本質上是法治經濟。

在平等保護市場主體的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營造公平競爭環(huán)境、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

制、創(chuàng)新和完善宏觀調控等方面,法治都發(fā)揮著至關重要的保障作用。 

一、經濟法的概念及調整對象 

(一)經濟法的概念 

“經濟法”這一概念起源于法國,1755 年,空想社會主義者摩萊里在他出版的《自

然法典》一書中首先使用。第一次世界大戰(zhàn)期間,德國頒布了《煤炭經濟法》和《鉀鹽

經濟法》,經濟法開始作為一個獨立的部門法出現(xiàn)在法律體系中。在自由資本主義經濟過

渡到壟斷資本主義經濟過程中,生產的高度社會化以及人類社會的現(xiàn)代化導致了諸多市

場失靈問題,國家全面協(xié)調經濟運行成為政府和社會的必然選擇,“經濟法”應運而生。 

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在管理與協(xié)調經濟運行過程中發(fā)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

擴展閱讀 1-1  相關法律

法規(guī) 

稱。經濟法是國家為了克服市場調節(jié)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

調整全局性的、社會公共性的、需要國家干預的經濟關系的法律

規(guī)范的總稱。這一概念有四層含義:一是經濟法是調整市場經濟

關系的法律,是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產生和發(fā)展起來的;二是經

濟法調整的不是所有的市場經濟關系,而是那些需要由國家干預

或調節(jié)的市場經濟關系;三是制定經濟法的目的是促進和保障市

場經濟健康發(fā)展,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四是經濟法是眾多經濟法

律、法規(guī)的總稱。 

(二)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經濟法的調整對象不是一切經濟關系,而是一定范圍內的特定的經濟關系,即國家

①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1982年12月4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公告公布施行;根據1988年4月1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

和國憲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

1999 年 3 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2004年3月14日第

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和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

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修正。 

在對經濟管理和協(xié)調發(fā)展經濟活動過程中所發(fā)生的法律關系。經濟法調整的經濟法律

關系主要有以下幾類。 

1. 宏觀經濟調控關系 

宏觀經濟調控關系是指國家從長遠和社會公共利益出發(fā),對關系國計民生的重大經

濟因素,在實行全局性的管理過程中,與其他社會組織所發(fā)生的具有隸屬性或指導性的

社會經濟關系。發(fā)展市場經濟,彌補市場調節(jié)的缺陷、優(yōu)化資源配置,必須建立以間接

手段為主的宏觀調控體系。實施國家宏觀經濟調控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產業(yè)調節(jié)、計劃、

國有資產管理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如預算法、會計法、中央銀行法、價格法等。宏觀調

控是核心、靈魂,其他關系服從于宏觀調控。 

2. 市場主體調控關系 

市場主體調控關系是指國家在對市場主體的活動進行管理以及市場主體在自身運行

過程中所發(fā)生的社會關系。這里所說的市場主體,主要是指在市場上從事直接和間接交

易活動的經濟組織,如企業(yè)和非企業(yè)性經濟組織。其中企業(yè)是最主要的市場經濟主體。

規(guī)范市場主體的法律制度有公司法、合伙企業(yè)法、獨資企業(yè)法、外商投資企業(yè)法等。 

3. 市場運行調控關系 

市場運行調控關系是指國家為了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維護國家、生產經營

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而干預市場所發(fā)生的經濟關系。要發(fā)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必須

建立統(tǒng)一、開放的市場體系。為了維護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使市場經濟有序發(fā)展,克

服壟斷和不正當競爭等現(xiàn)象,需要國家干預和加強市場管理。保障市場運行的法律制度

主要有關于反不正當競爭、反壟斷、產品質量、價格管理等方面的法律,如合同法律制

度、票據法、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 

4. 社會分配調控關系 

社會分配調控關系是指國家在對國民收入進行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過程中所發(fā)生的經

濟關系,如關于勞動報酬、財政稅收、社會保障等方面的法律關系。通過國家干預,建

立強制實施、互濟互助、社會化管理的社會保障制度,有助于充分開發(fā)和合理利用勞動

力資源,保護勞動者的基本生活權利,維護社會穩(wěn)定,促進經濟發(fā)展。規(guī)范社會分配的

法律制度有稅收法律制度、社會保障法等。 

二、經濟法的淵源 

經濟法的淵源是指經濟法律規(guī)范借以存在和表現(xiàn)的形式。經濟法的淵源表明法的效

力來源,包括法的創(chuàng)制方式和法律規(guī)范的外部表現(xiàn)形式。我國經濟法的淵源主要有: 

(一)憲法 

憲法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依特別程序制定的,具有最高效力的根本大法。憲法規(guī)

定的是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制度的基本原則,公民的基本權利和基本義務,國家機關

的組織和活動原則等國家和社會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問題。經濟法以憲法為淵源,主要

是從中汲取有關國家經濟制度的基本原則和基本規(guī)范。憲法具有最高效力,一切法律、

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guī)章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二)法律 

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和修改的規(guī)范性法律文件的總稱,在地

位和效力上僅次于憲法,是經濟法的主要淵源,它規(guī)范的是國家和社會生活中帶有普遍

性的基本經濟關系。以法律形式表現(xiàn)的經濟法律規(guī)范是經濟法的主體和核心組成部分。 

(三)法規(guī) 

法規(guī)包括行政法規(guī)和地方性法規(guī)。行政法規(guī)是作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的國務院在法

定職權范圍內為實施憲法和法律而制定的規(guī)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法規(guī)應當依據憲法和法

律制定,其地位和效力僅次于憲法和法律。 

地方性法規(guī)是有地方立法權的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就地方性事務以及根據

本行政區(qū)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制定的規(guī)范性法律文件的總稱。地方性法規(guī)不得與上

位法相抵觸。地方性法規(guī)只在本轄區(qū)內適用。經濟法大量以法規(guī)的形式存在,法規(guī)是經

濟法的重要淵源。 

(四)規(guī)章 

規(guī)章包括部門規(guī)章和地方政府規(guī)章。部門規(guī)章是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

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就執(zhí)行法律、國務院行政法規(guī)、決定、命

令的事項在其職權范圍內制定的規(guī)范性法律文件的總稱。 

地方政府規(guī)章是指有權制定規(guī)章的地方人民政府,依據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本省、自

治區(qū)、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guī)制定的規(guī)范性法律文件。其中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

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qū)所在地的市,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人民政

府具有地方政府規(guī)章的立法權。 

(五)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依照當?shù)孛?/p>

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依法制定的規(guī)范性文件。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

行條例可以依照當?shù)孛褡宓奶攸c,對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的某些規(guī)定作出變通規(guī)定,但不得

違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規(guī)的基本原則。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也是經濟法的

淵源之一,主要適用于本民族自治地方。 

(六)司法解釋 

司法解釋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在總結審判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發(fā)布的指導性文件和法律

解釋。司法解釋也是經濟法的淵源之一。 

(七)國際條約和協(xié)定 

國際條約和協(xié)定是指我國作為國際法主體同其他國家或地區(qū)締結的雙邊、多邊協(xié)議

和其他具有條約、協(xié)定性質的文件。上述文件生效以后,對締約國的國家機關、組織和

公民就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形成法律淵源。 

第二節(jié)  經濟法律關系 

一、經濟法律關系的概念和特征 

(一)經濟法律關系的概念 

法律關系是指經過法律規(guī)范調整形成的法律主體之間具有權利和義務內容的社會關

系。經濟法律關系是法律關系的一種,是指由經濟法律規(guī)范所確認和調整的經濟法主體

在經濟運行過程中所形成的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的法律關系。但并非所有的經濟關系都

是法律關系,只有當某種特定的經濟關系為經濟法律規(guī)范所調整并以經濟權利和義務為

內容時才具有經濟法律關系的性質。 

(二)經濟法律關系的特征 

1. 經濟法律關系是經濟法規(guī)定和調整的法律關系 

沒有經濟法律規(guī)范的具體規(guī)定,經濟法律關系不能產生,其內容也無法實現(xiàn)。在大

多數(shù)情況下,其主體是特定的,即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一方是國家經濟管理機關。任何

主體不享有經濟法律規(guī)定以外的權利,不承擔經濟法律規(guī)定以外的義務。 

2. 經濟法律關系主要發(fā)生在國家宏觀調控與市場主體自主運營過程之中 

宏觀經濟調控是政府運用法律、計劃、金融、稅收等手段和政策對經濟進行干預和

監(jiān)督,市場調節(jié)則是通過“看不見的手”對經濟進行調節(jié)。經濟法就是調節(jié)各種市場主

體在經濟運行過程中的各種關系。 

3. 經濟法律關系是一種具有經濟內容的權利義務關系 

經濟法律關系是以當事人的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為內容的法律關系。橫向的經濟法

律關系要求主體之間在經濟協(xié)作中權利和義務必須一致;縱向的經濟法律關系要求主體

一方在行使國家賦予的經濟管理權利時,也要履行對國家應盡的經濟管理義務,無論放

棄國家賦予的經濟管理權利還是推卸應對國家履行的經濟管理義務,都是不允許的。 

二、經濟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 

經濟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包括主體、內容和客體三個方面。 

(一)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 

經濟法律關系主體是指經濟法律關系中享有經濟權利和承擔經濟義務的當事人或參

加者。享有經濟權利的一方叫權利主體,承擔經濟義務的一方叫義務主體。而在許多情

況下,雙方當事人都是既享受經濟權利又承擔經濟義務的。 

1. 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資格 

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資格,是指經濟法律關系主體參加經濟法律關系,享有經濟權

利和承擔經濟義務的能力,即相應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它是經濟法律關系主體參與

經濟法律關系的前提和基礎。 

民事權利能力又稱權利義務能力,是指經濟法律關系主體能夠參與經濟法律關系,

依法享有一定經濟權利和承擔一定經濟義務的法律資格。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和組織的權

利能力的取得與范圍不盡相同。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自然人依法享

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大體上平等。組織的權利能力始于

成立,終于終止,每個組織的權利能力大小不一,其權利能力的范圍取決于該組織成立

的宗旨和義務范圍。 

民事行為能力是指經濟法律關系主體能夠通過自己的行為實際獲取經濟權利和履行

經濟義務的能力。自然人是否具有行為能力,一般依據年齡、智力或精神健康狀況而定。

而社會組織的行為能力必須與其權利能力相一致,否則,其行為是無效的,不產生法律

拘束力,并可能導致相應的法律責任。 

2. 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范圍 

(1)國家機關。作為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國家機關,主要指國家的權力機關和行政

機關中的經濟管理機關。 

(2)企業(yè)和其他社會組織。企業(yè)是指以營利為目的,依法成立、獨立從事生產經營

或商業(yè)服務活動的經濟組織。企業(yè)數(shù)量多、范圍廣,是最重要的經濟法主體。其他社會

組織主要包括事業(yè)單位和社會團體等。 

(3)自然人、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 

(4)國家。在某些特殊場合,以國家的名義從事經濟行為時,國家才成為經濟法律

關系的主體。 

(二)經濟法律關系的內容 

經濟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經濟法律關系主體所享有的經濟權利和承擔的經濟義務。

這是經濟法律關系的核心。 

1. 經濟權利 

經濟權利是指由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在經濟管理和經濟協(xié)調關系中依法具有的自己

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和要求他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資格。經濟權利

包括: 

(1)經濟職權,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經濟管理職能時依法享有的權利。

既是權利,又是義務,不能轉讓或放棄。 

(2)所有權,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所有權的主體是財產所有人,所有權的客體是財產,所有權的內容是所有人對其財產所

享有的權利和非財產所有人負有的不得侵犯的義務。 

(3)法人財產權,指企業(yè)法人對企業(yè)所有者投資所設立的全部財產在經營中所享有

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4)債權,指按照合同的約定或法律規(guī)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是一

種請求權,義務主體特定。 

(5)知識產權,指智力成果的創(chuàng)造人依法所享有的權利和生產經營活動中標記所有

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總稱,包括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等。 

2. 經濟義務 

經濟義務是指經濟關系主體為了滿足特定權利主體的權利,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必

須實施或不實施某種經濟行為,是法律、法規(guī)所確認的一種責任。無論是享受權利還是

承擔義務,都必須有合法依據。 

(三)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 

1. 經濟法律關系客體的概念 

經濟法律關系客體是指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

象。經濟法律關系客體是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確立和產生的依據,也是確定經濟權利是

否實現(xiàn)、經濟義務是否履行的客觀標準和尺度。 

2. 經濟法律關系客體的種類 

(1)物,法律意義上的物是指法律關系主體支配的、在生產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

觀實體。包括自然存在的物品和人類勞動生產的產品,以及固定充當一般等價物的貨幣

和有價證券等。物是經濟法律關系中存在最為廣泛的客體。 

(2)經濟行為,是指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為達到某種特定的經濟目的所進行的經濟活

動。它包括經濟管理行為、提供勞務行為和完成工作行為等。 

(3)智力成果,又稱精神財富或無形產品,是指經濟法律關系主體通過腦力勞動所

創(chuàng)造的,能為其帶來經濟價值的精神財富。智力成果是一種精神形態(tài)的客體,是一種思

想或技術方法,不屬于物。智力成果包括作品、發(fā)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商標、商

業(yè)秘密等。 

三、經濟法律事實 

經濟法律事實,是指由經濟法律規(guī)范所確定的、能夠引起經濟法律關系發(fā)生、變更

或者消滅的客觀現(xiàn)象。經濟法律事實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屬于客觀情況;二是它直接導

致某種經濟法律效果的出現(xiàn),或經濟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經濟法律事實依照

其發(fā)生與當事人的意志有無關系,又分為法律行為與法律事件兩類。 

法律行為是指以經濟法主體的意志為轉移,能夠引起經濟法律關系發(fā)生、變更和終

止的有意識的活動。法律行為分為合法行為和違法行為。違法行為不能產生行為人所預

期的后果,但可能產生其他法律后果,也會引起相應的經濟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或終

止,如引起經濟制裁法律關系等。違法行為是行為人承擔法律責任的依據之一。 

法律事件是指不以當事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客觀事實,包括自然現(xiàn)象和社會現(xiàn)象

引起的事實。自然現(xiàn)象引起的事實又稱絕對事件,如地震、洪水、臺風等非人為因素造

成的自然災害。社會現(xiàn)象引起的事實又稱相對事件,如爆發(fā)戰(zhàn)爭或重大政策改變等致使

合同無法履行等。相對事件雖然是因人的行為而引起的,但其出現(xiàn)在特定經濟法律關系

中并不以當事人的意志為轉移。 

有的經濟法律關系的發(fā)生、變更和消滅,只需一個法律事實出現(xiàn)即可成立;有些經

濟法律關系的發(fā)生、變更和消滅,則需要兩個以上的法律事實同時具備。引起某一經濟

法律關系發(fā)生、變更或消滅的數(shù)個法律事實的總稱,稱為事實構成。如保險賠償關系的

發(fā)生,需要訂立保險合同和發(fā)生保險事故兩個法律事實出現(xiàn)才能成立。 

第三節(jié)  民事法律行為與代理 

一、民事法律行為 

(一)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與特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①(以下簡稱《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

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民事法

律行為具有以下特征: 

1. 以意思表示為要素 

意思表示是指行為人將意欲達到某種預期法律后果的內在意思表現(xiàn)于外部的行為。

如果行為人僅有內在意思而不表現(xiàn)于外,則不構成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為不能成立;

行為人表現(xiàn)于外的意思不是其內在意思的真實反映,則表明該意思表示有瑕疵,民事法

律行為的效力同樣受到影響。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為的核心,也是民事法律行為與非

表意行為,如事實行為等相區(qū)別的重要標志。 

2. 以設立、變更或終止權利義務為目的 

民事法律行為是有目的的行為,此處的“目的”僅指當事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所追

求的法律后果,不包括行為人實施行為的動機。法律行為的目的性是決定行為的法律效

果的基本依據。只有符合生效要件的法律行為,才能發(fā)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后果。 

(二)民事法律行為的分類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從不同角度作不同的分類。 

1. 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和多方民事法律行為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四條規(guī)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基于雙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

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單方的意思表示成立。單方民事法律行為是根據一方當事人的意思

表示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多方民事法律行為是指因兩個以上當事人之間意思表示一

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 

2. 有償民事法律行為和無償民事法律行為 

有償民事法律行為是指當事人互為給付一定代價(包括金錢、財產、勞務)的民事

法律行為。無償民事法律行為是指一方當事人承擔給付一定代價的義務,而他方當事人

不承擔相應給付義務的民事法律行為。 

①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于2020年5月28日

通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3. 要式的民事法律行為和不要式的民事法律行為 

要式的民事法律行為是指法律規(guī)定必須采取一定的形式或者履行一定的程序才能成

立的民事法律行為。不要式的民事法律行為是指法律不要求采取一定形式,當事人自由

選擇形式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不要式民事法律行為可以由當事人自由選擇民事法

律行為的形式;要式民事法律行為要求當事人必須采取法定形式,否則民事法律行為不

能成立。 

4. 諾成性法律行為和實踐性的法律行為 

根據其成立生效是否以標的物的實際交付為要件,民事法律行為可分為諾成性法律

行為和實踐性法律行為。諾成性法律行為又稱不要物行為,是指只要當事人意思表示一

致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這種法律行為不以標的物的實際交付為成立生效要件。實

踐性法律行為,又稱要物行為,是指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還需實際交付標的物才

能成立生效的法律行為,如保管、自然人之間的借貸等行為。 

5. 主民事法律行為和從民事法律行為 

主民事法律行為是指不需要有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的存在就可以獨立成立的民事法律

行為。從民事法律行為是指從屬于其他民事法律行為而存在的民事法律行為。從民事法

律行為的效力依附于主民事法律行為:主民事法律行為不成立,從民事法律行為則不能

成立;主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則從民事法律行為亦當然不能生效。但是,主民事法律行

為履行完畢,并不必然導致從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喪失。 

(三)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 

民事法律行為要產生法律效力,首先應當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構成要素,即必須具

有當事人、意思表示、標的三個要素。一些特別的民事法律行為,除了上述三個要素以

外,還必須具備其他特殊事實要素,如實踐性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還必須有標的物的

交付。 

民事法律行為生效,應當具備一定的條件,即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民事法律

行為的有效要件包括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 

1. 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實質要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法律行為是當事人旨在追求特定民事法律后果而實施的行為,所以,當事人須具有

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才可能正確理解并判斷其行為的法律意義。根據《民法典》的規(guī)

定:無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法律行為無效;限制民事為能力人只能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法

律行為以及與其年齡、智力或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法律行為,其他法律行為應由其法

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而實施;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地實施

法律行為。對于法人而言,民事行為能力隨其成立而產生、隨其終止而消滅。但法人民

事行為能力的行使也要與其民事權利能力范圍相適應,否則可能不發(fā)生法人實施法律行

為所追求的法律效果。

To successfully complete the Private Law English Expression Course, students are required to:

Attend all lectures and actively participate in class discussions and activities

Complete all assigned readings and assignments on time

Prepare and deliver oral presentations on assigned topics

Write legal documents, such as contracts and legal briefs, in English

Take part in group projects and case studies

Pass a final exam or assessment at the end of the course

By the end of the course, students will have gained a comprehensive understanding of private law concepts and principles, as well as the necessary skills to effectively communicate and express legal ideas in English. This course is ideal for students who are pursuing a career in law, legal translation, or any other profession that requires proficiency in legal English expression in the context of private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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