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司法考試理論法學要點提示
法   理  學
一、法的概念的爭議
1.爭議的焦點:法律與道德有無本質上的必然的聯(lián)系。
2.法律實證主義:法與道德本質上有聯(lián)系。權威性制定和社會實效。
①以權威性制定為首要定義因素的是分析主義法學,代表人物如奧斯丁、凱爾森、哈特。惡法亦法。
②以社會實效為首要定義要素的是法社會學和法現(xiàn)實主義。
3.非實證主義理論:法律與道德本質上有聯(lián)系。內(nèi)容的正確性、社會實效性要素和權威性制定。
①以內(nèi)容的正確性作為法的概念的唯一定義要素,以傳統(tǒng)的自然法理論為代表,惡法非法。
②以三要素同時作為法的定義的要素,被稱為超越自然法學與實證主義法學的“第三條道路”如阿列克西。
二、法的本質:正式性、階級性和社會性。特別注意: 
 1.法的正式性(官方性、國家性)體現(xiàn)在形成方式、實施方式和表現(xiàn)三方面。
 2.法的階級性是指在階級對立的社會、法所體現(xiàn)的國家意志是統(tǒng)治階級的意志。法所體現(xiàn)的國家意志具有一定的公共性和中立性,同時具有高度的統(tǒng)一性和極大的權威性。
 3.法的本質最終體現(xiàn)為法的社會性或曰法的物質制約性。法的社會性是指法的內(nèi)容最終是由一定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國家不是在創(chuàng)造法律,而只是在表述法律。
三、法的特征:大綱規(guī)定法一共有六個特征,注意以下重要問題: 
1.規(guī)范性的含義:①對象的不特定性;②時間的前瞻性;③適用次數(shù)的反復性
2.普遍性(①在國家權力所及的范圍內(nèi),法具有普遍效力和約束力。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③法律的內(nèi)容與人類的普遍要求相一致,但法律也有民族性和地域性。④法律的普遍性以屬地主義原則為基礎,而其他社會規(guī)范的普遍性以屬人主義原則為基礎。)
3.國家強制性(法律是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的)和程序性(法律通過程序保證實現(xiàn))。就一般情況而言,法律是一種最具外在強制性的社會規(guī)范。國家強制力是保證法律實施的最后力量。
4.法律具有既關注權利又關注義務的雙面性,而宗教規(guī)范和道德規(guī)范具有主要關注義務的單面性。
5、法的可訴性
(1)可爭訟性。即:任何人均可以將法律作為起訴和辯護的根據(jù)。法律必須是明確的、確定的規(guī)范,才能擔當作為人們爭訟標準的角色。
(2)可裁判性(可適用性)。法律能否用于裁判作為法院適用的標準是判斷法律有無生命力、有無存續(xù)價值的標志。
 四、法的作用:考試的重點在法的五個規(guī)范作用的對象和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1.規(guī)范作用的對象
(1)指引作用:本人的行為;評價作用:他人的行為;預測作用:相互行為;教育作用:一般人的行為;強制作用:違法犯罪行為。
(2)指引以指引的對象是否特定,可分為個別指引和規(guī)范性指引,規(guī)范性指引以行為人是否具有選擇的自由分為有選擇的指引和確定性指引。
2. 成文法局限性及其克服
從“法律是人們行為的規(guī)范”,可知:
(1)法律應該是前在的,法律應該在行為之前存在,今天的法只能用來要求人們明天的行為,而不能用來要求人們昨天的行為,故法(不溯及既往 )。
(2)法律不能模糊不清,否則人們會無所適從,所以法律應該是( 確定的)。
(3)前在的、確定標準,導致了行為的后果是(  可預測性 )。
(4)法律不能朝令夕改,變動不居,否則人們會無所適從,故法律應該是(穩(wěn)定的 )。
(5)法律不能互相矛盾,故法律應該是(統(tǒng)一的)。
(6)法律是不特定的人的行為標準,所以法律不應該之關注人的行為的個別性,而要關注行為及條件的共性,故法律應該具備( 一般性 )。
(7)法律不能秘而不宣,法律應當是公開的,故法律應該具備(公開性)
(8)法律不能強人所難(可操作性)
但是:
(1)法律應該是前在的,但是立法者的預見能力是有限的,故法律可能是(有空白或漏洞的);
(2)法律應該是確定的,但大多數(shù)語言是多義的,故法律可能是(不確定的);
(3)法律應該是穩(wěn)定的,但社會關系是頻繁變化的,故法律可能(滯后的);
(4)法律應該是一般的,但是案件是個別的,故法律可能是(僵硬的),從而個案不正義。
 法律的滯后性有兩種情形:
(1)立法滯后:導致法律空白或者漏洞
 (2)法律內(nèi)容滯后:導致合法而不合理
綜上所述,法律的局限性有:空白;不確定;僵硬。
五.法的價值:
1、價值判斷和事實判斷:
(1)事實判斷是一種描述性判斷,是關于客體實際上是什么的判斷,而價值判斷是一種規(guī)范性判斷,是關于客體應該是什么的判斷。
(2)客觀世界是由事實構成的,價值是判斷者附加在客體之上的,不同的主體其價值觀不同,故對同一客體會做出不同的價值判斷,因此,價值判斷具有主觀性。
(3)法律作為一種規(guī)范,它是立法者從自己的價值體系出發(fā),做出的關于人應該如何行為的判斷,故,法律規(guī)范為價值判斷。
(4)根據(jù)三段論的推理規(guī)則,如果大前提是價值判斷結論必然為價值判斷,故在法律實施過程中,一定主體依據(jù)法律規(guī)范所作出的實體結論為價值判斷。
(5)在法律的實施過程中,對案件事實的認定總體上屬于事實判斷,但是認定案件事實離不開證據(jù),一個證據(jù)有無證明力以及證明力大小需要相關主體做價值判斷。
2、價值的種類:秩序、自由、正義。重點掌握:
(1)對秩序的追求即對法的安定性的追求,法的安定性有兩層含義:
①法律本身的安定性,即法律的穩(wěn)定性、確定性、可預測性等;
②通過法律所達到的社會秩序本身的安定性,即社會的有序性。
(2)自由與法律的關系,及其何時及何種情況下可以對自由進行限制。限制自由的理論有:傷害原則、冒犯原則、法律家長主義原則、法律道德主義原則等。
(3)正義的核心是平等。正義是法的目的,對正義的追求可以稱為對合目的性的追求。
3.價值沖突的解決原則:
(1)價值位階原則:價值排序:自由>正義>秩序
(2)個案平衡原則:兼顧各方利益,實現(xiàn)個案平衡
(3)比例原則:為了某一較高的價值而要對某種較低的價值進行限制,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
六.法的要素
 l法律規(guī)則
(1)邏輯結構(由假定條件、行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部分構成,在邏輯上缺一不可,但是在具體的法律條文中三部分都是可以被省略的。)
(2)法律規(guī)則與語言
①法律規(guī)范語言的依賴性;②法律人適用的是法律語句所表達的意義;③語言的意義具有歧義性和模糊性,故法律需要解釋,也因為此法律是開放的。④表達法律規(guī)則的特定語句往往是一種規(guī)范語句,根據(jù)規(guī)范語句所運用的助動詞不同,可以分為命令句(必須、應該、禁止等詞)和允許句(可以)。⑤并非所有的法律規(guī)則都是以規(guī)范語句的形式表達,也可以使用陳述語句或者陳述語氣表達。
(3)法律規(guī)則的分類 
①授權性規(guī)則/義務性規(guī)則,是根據(jù)規(guī)則內(nèi)容規(guī)定的不同進行的劃分。授權性規(guī)則又可分為權利性規(guī)則和職權性規(guī)則;義務性規(guī)則可分為命令性規(guī)則和禁止性規(guī)則。
②確定性規(guī)則/委任性規(guī)則/準用性規(guī)則,是根據(jù)法律規(guī)則內(nèi)容的確定性程度的不同進行的劃分。
③強制性規(guī)則/任意性規(guī)則,是根據(jù)規(guī)則對人們行為規(guī)定和限定的范圍和程度的不同進行的劃分。
2法律原則
(1)公理性原則/政策性原則,是根據(jù)法律原則產(chǎn)生基礎的不同進行的劃分。公理性原則是被普遍接受的、具有普適性的,而政策性原則具有民族性和地域性。
 (2)基本原則/一般原則,是根據(jù)法律原則對人的行為及其條件之覆蓋的寬窄和適用范圍大小進行的分類。
(3)實體性原則/程序性原則,是根據(jù)法律原則涉及的內(nèi)容和問題不同進行的分類。
3.法律規(guī)則和法律原則的區(qū)別:
        法律規(guī)則              法律原則
內(nèi)容 一般由假定條件、行為模式、法律后果三部分構成,其內(nèi)容明確而又具體,法律規(guī)則著眼于主體行為及各種條件的共性,目的是防止或削弱法律適用上的“自由裁量” 法律原則著眼點不僅限于行為及條件的共性,而且關注他們的個別性,其要求比較籠統(tǒng)模糊,它不預先設定明確的、具體的假定條件,更沒有設定明確的法律后果。它只對行為或裁判設定一些概括性的要求或標準,為法官的自由裁量留下了一定的余地
適用
范圍   某一類行為 對人的行為及其條件有更大的覆蓋面和抽象性,他們是對從社會生活或社會關系中概括出來的某一類行為、某一法律部門甚至全部法律體系均通用的價值準則,具有宏觀的指導性,其適用范圍比法律規(guī)則寬廣
適用
方式 以“全有或全無”的方式適用于個案當中,要么適用,要么不適用。 不以全有或全無之方式應用于個案,不同的法律原則具有不同的強度,而這些不同強度的原則甚至沖突的原則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之中。
4.法律原則適用的條件和方式
1、法律原則適用的條件
為了保障法律的客觀性和確定性,必須對法律原則的適用設定嚴格的條件。具體來講,法律原則的適用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A、窮盡法律規(guī)則,方得適用法律原則。
B、除非為了進行個案平衡,實現(xiàn)個案正義,否則不得舍棄法律規(guī)則而直接適用法律原則。
C、更強理由
七、法律部門與法律體系
 1.法律部門,也叫部門法,劃分標準是調(diào)整對象(主要標準)和調(diào)整方法(次要標準)。    
 2.法律體系 :(一國國內(nèi),現(xiàn)行的法律,內(nèi)在和諧一致)   
八.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
1.權利和義務是一切法律規(guī)范、法律部門,甚至整個法律體系的核心內(nèi)容。
 2.法律權利與法律義務的聯(lián)系
  (1)從結構上看,一方的存在和發(fā)展必須以另一方的存在和發(fā)展為條件。
(2)從數(shù)量上看,權利和義務的總量總是相等的;
(3)從產(chǎn)生和發(fā)展來看,兩者經(jīng)歷了一個從渾然一體到分裂對立再到相對一致的過程;
 (4)從價值上看,兩者代表了不同法律精神;等級特權社會遵循義務本位;民主法治社會遵循權利本位。
九、法律淵源及其相關概念
(一)法律條文:法律條文可以分為規(guī)范性條文和非規(guī)范性條文,規(guī)范性條文是表示法律規(guī)范(包括規(guī)則和原則)的條文,而非規(guī)范性條文是表述法律技術性規(guī)定等的條文。法律條文與法律規(guī)范盡管存在形式與內(nèi)容的關系,但不是一一對應的關系。
(二)規(guī)范性法律文件    
 1.規(guī)范性法律文件與非規(guī)范性法律文件:二者的區(qū)分在于是否其有規(guī)范性;規(guī)范性的含義包括對象的不特定性、效力的普遍性和反復適用性。
 2.規(guī)范性法律文與法律部門的關系:不是一一對應的關系。
 (三)法律淵源
1.正式淵源與非正式淵源
(1)分類標準:是否具有國家制定的法明文規(guī)定的法律效力。
(2)正式法源是指具有明文規(guī)定的法的效力并且直接作為法律人的法律決定的大前提的規(guī)范來源的那些資料,如憲法、法律、法規(guī)等,主要為制定法,即不同國家機關根據(jù)具體職權和程序制定的各種規(guī)范性文件。對于正式法源法律人有義務適用它們。
(3)非正式的法的淵源則指不具有明文規(guī)定的法律效力、但具有法律說服力并能構成法律人的法律決定的前提的準則來源的那些資料,如正義標準、理性原則、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會思潮、習慣、鄉(xiāng)規(guī)民約、社團規(guī)章、權威性法學著作,還有外國法等。
(4)在司法實踐中,在法源的選取上遵循的原則是:“先正式淵源,后非正式淵源”。但是這個原則僅適用于裁判民事案件。
2.非正式淵源對正式淵源發(fā)揮彌補作用。
3.我國法的非正式淵源主要有:
(1)習慣   (2)判例  (3)政策
(四)正式的法律淵源的效力原則
1、效力原則
(1)不同位階的法律:上位法優(yōu)于下位法
(2)同一位階:
 ①同一機關制定:新法由于舊法;特別法優(yōu)于一般法;新一般與舊特別由制定機關裁決。
②不同機關制定
Ⅰ地方性法規(guī)和部門規(guī)章之間對同一問題規(guī)定不一致時:由國務院提出處理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guī)適用地方性法規(guī),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guī)章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
Ⅱ 部門規(guī)章之間,部門規(guī)章與地方性規(guī)章之間對同一問題規(guī)定不一致,由國務院裁決
Ⅲ 授權法規(guī)與法律之間對同一問題規(guī)定不一致,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
Ⅳ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規(guī)與省級人民政府的規(guī)章不一致,由省級人大常委會做出處理決定。
十.法的效力
1.法的效力的含義: 法的效力,可以分為規(guī)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和非規(guī)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二者之間的區(qū)分主要看有沒有普遍性。
2.法的效力的分類:對人、對事、空間、時間效力,其中對人效力和對事效力高于空間效力和時間效力。解決對人效力的原則有四:屬人主義、屬地主義、保護主義、折衷主義。這其中最容易弄錯的是把屬地主義誤解為解決法的地域效力。中國的法律對中國公民、在中國境內(nèi)的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在中國境外的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均可發(fā)生效力。
3.法的溯及力:
(1)法的溯及力,也稱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對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為是否適用。如果適用,就具有溯及力,這就是“從新原則”;如果不適用,就沒有溯及力,“從舊原則”。
(2)從法的安定性和限制公共權力的角度出發(fā),現(xiàn)在法治國家通行的原則是“法不溯及既往”,即“從舊”,但是當新法更有利于人權保障時則“從新”。
十一、法律關系
(一)法律關系的概念: 重點注意它的合法性,這是它與其他社會關系區(qū)別的關鍵。合法性指的是指這個法律關系有法律依據(jù)、符合法律規(guī)定。
(二)法律關系的分類
1.調(diào)整性法律關系/保護性法律關系(根據(jù)法律關系產(chǎn)生的依據(jù)、執(zhí)行的職能和實現(xiàn)規(guī)范的內(nèi)容不同)。
2.縱向(隸屬)法律關系,橫向(平權)法律關系(根據(jù)法律主體在法律關系中的地位以及法律主體權利義務的強制性程度不同)
3.單向(單務)法律關系/雙向(雙務)法律關系/多向(多邊)法律關系(復合法律關系)(按照法律主體的多少及其權利義務是否一致)
4.第一性法律關系(主法律關系),第二性法律關系(從法律關系)(根據(jù)相關的法律關系的作用和地位的不同)
(三)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主體、客體、內(nèi)容
應該注意:1.那些人或者組織可以成為我國法律關系的主體。2.我國法律關系的客體(物、人身、智力成果、行為結果)。
(四)法律事實(法律事件和法律行為):
1.事件和行為的區(qū)別關鍵在于是否以法律關系當事人的意志為轉移。注意是當事人的意志而不是人的意志。
2.法律事實意義上的法律行為。包括合法行為和違法行為、善意行為和惡意行為。
 3.事實構成,是指引起同一法律關系產(chǎn)生、變更或者消滅的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法律事實構成的整體。
十二.法律責任與法律制裁
(一)法律責任的產(chǎn)生原因:違法行為;違約行為;法律的規(guī)定。所以注意以下說法:(1)有違法行為必然有法律責任;(2)有法律責任,未必有違法行為。
(二)法律責任的競合:
1.法律責任競合的特點:一主體、一行為、多個規(guī)范、多個責任。
2.法律責任競合的處理:
(1)不同部門的法律責任競合:按重者處之;折抵。
(2)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的競合理論有爭議,做法不相同。
(三)歸責的四個基本原則中掌握:
1.責任法定原則要求:法律責任作為一種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應當由法律規(guī)范預先規(guī)定,包括在法律規(guī)范的邏輯結構之中,當出現(xiàn)了違法行為或法定事由的時候,按照事先規(guī)定的責任性質、責任范圍、責任方式追究行為人的責任。嚴格的責任法定原則必然禁止:溯及既往型法律和類推適用。
2.公正原則的要求:①對任何違法、違約行為都要追究相應的責任;②責任與違法或損害后果相均衡;③綜合考慮使行為人承擔責任的多種因素,做到合理地區(qū)別對待;④依法律程序追究法律責任;⑤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對任何公民的違法犯罪行為都必須同樣地追究法律責任。
(四)法律責任的免除注意免責事由:時效經(jīng)過、不訴、協(xié)議、自首、立功、履行不能、自助行為、人道主義。
(五)法律制裁:注意:法律制裁是被動承擔法律責任的方式;有法律制裁一定存在法律責任,但是有法律責任不一定導致法律制裁。
十三、 立法
1.制定,認可;對社會資源、社會利益進行第一次分配的活動。
2.立法體制:立法權限的劃分,立法體制的形式則是與國家的結構形式和管理形式密切聯(lián)系的,一元多層次的。
3、立法程序:參見《立法法》相關條文。
4.關于 改變或撤銷法律、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guī)章的權限注意《立法法》第88條,根據(jù)該條,可總結如下規(guī)律:
              人大對其常委會 
領導關系      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     改變或撤銷:“不適當?shù)奈募?rdquo;
            行政機關對其工作部門
              
上級權力機關對下級權力機關                  中央:“不合法”
監(jiān)督關系                                   撤銷
             權力機關對行政機關                        地方:“不適當”
 
 
    【注意】 除上圖外,應該掌握以下內(nèi)容,因其在規(guī)律之外: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它的常務委員會批準的不適當?shù)牡胤叫苑ㄒ?guī)。
5.備案
基本規(guī)律:下位法報上位法的制定機關備案。
限制性條件:
(1)各級人大不接受備案。
(2)全國人大常委會不接受規(guī)章的備案。
(3)被批準的文件由批準機關報其他上位法制定機關備案。
(4)憲法、法律、自治區(qū)的自治條列和單行條列無需備案。
(5)授權法規(guī)報授權決定規(guī)定的機關備案。
(6)在公布后的30日內(nèi)備案。
6審查要求與審查建議
⑴提出的主體
①兩央(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兩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一委(省級人大常委會)認為法規(guī)類文件(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同憲法或者法律相抵觸的,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進行審查的要求,由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分送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查、提出意見。
②上述5個主體以外的主體提出的被稱為審查建議,對于審查建議先由由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進行研究,必要時,送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查、提出意見。
 (2)審查的程序
①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在審查中認為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同憲法或者法律相抵觸的,可以向制定機關提出書面審查意見;也可以由法律委員會與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召開聯(lián)合審查會議,要求制定機關到會說明情況,再向制定機關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制定機關應當在兩個月內(nèi)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見,并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反饋。
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查認為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同憲法或者法律相抵觸而制定機關不予修改的,可以向委員長會議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和予以撤銷的議案,由委員長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決定
 
十四、 法的實施與法的實現(xiàn)
 (一)法律實施的方式:執(zhí)法、司法與守法
(二)執(zhí)法與司法的區(qū)別(主體、內(nèi)容、程序性要求、主動性程度)執(zhí)法權是一種管理權,司法權是一種判斷權。
(三)司法的四原則中特別注意:
1.司法的原則(公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事實為根據(jù)以法律為準繩、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1)司法公正的意義①它是法的精神的內(nèi)在要求,公正是法的精神和固有價值:②司法公正是司法機關職能的要求,司法活動的性質本身決定了司法必須公正;③司法機關公正司法是其自身存在的合法性基礎。(合法、公正、效益、合理)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含義:①法律對于全體公民無差別的統(tǒng)一適用;所有公民享有同等的權利并承擔同等的義務;②權利受到侵害的公民一律毫無歧視而平等地受法律保護;③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不受偏袒而平等地享有訴訟權利;④對任何公民的違法行為,都同樣的追究法律責任,不允許有不受法律約束或凌駕于法律之上的特殊公民。
(3)以事實為根據(jù),以法律為準繩:事實指的是證據(jù)事實,法律語言具有模糊性。
(4)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原則:(①司法權的專屬性;②行使職權的獨立性③行使職權的合法性。)
(四)守法:要注意守法包括積極主動的守法——行使權利,也包括消極被動的守法——履行義務。注意在我國守法之法指廣義的法律,也包括特定主體依法做出的非規(guī)范性法律文件。
十五、法律適用的一般原理
(一)法適用的目標
法律人適用法律的最直接的目標就是要獲得一個合理的決定,在法治社會,所謂合理的決定就是法律決定具有可預測性和正當性。可預測性是形式主義法治的要求,它的正當性是實質法治的要求。
1.可預測性(依法裁判;合法性;秩序)
2.正當性(正義;可接受性;合理性)
3.法的可預測性和法的正當性之間的關系
法律決定的可預測性和正當性之間存在著一定的緊張關系。法律人應該努力在可預測性和正當性之間尋找最佳的協(xié)調(diào)。但是對特定的一個時間段內(nèi)特定的國家的法律人來說,法律決定的可預測性具有初始的優(yōu)先性。因為對于特定國家的法律人來說,首先理當崇尚的是法律的可預測性。
(二)法律適用的步驟
1.整體上說來適用有效的法律規(guī)范解決具體個案糾紛的過程在形式上邏輯中三段論推理的過程,首先要查明和確定案件事實,作為小前提;其次要選擇和確定與上述案件事實相符合的法律規(guī)范作為大前提;最后以整個法律體系的目的為標準,從兩個前提中推導出法律決定或法律裁決。
2.在實際的法律生活中,法律人適用有效法律規(guī)范解決個案糾紛的三個步驟不是各自獨立且嚴格區(qū)分的單個行為,他們之間界限模糊并可以相互轉化。如法律人查明和確認案件事實的過程就不是一個純粹的事實歸結的過程,而是一個在法律規(guī)定與事實之間的循環(huán)過程,即目光在事實與規(guī)范之間來回穿梭。
3.法律解釋對于法律適用來說不是可有可無的,而是必要的,是法律適用的基礎。
4.法律人在確定了法律決定的大前提和小前提之后,他就必須說明和論證這個具體案件為什么要適用這個法律規(guī)范所規(guī)定的法律后果或者說從該法律規(guī)范中推導出來的法律決定為什么是合適的。
(三)內(nèi)部證成與外部證成的區(qū)分
1.法律人法律決定的合理性取決于下列兩個方面:一方面法律決定是按照一定的推理規(guī)則從前提中推導出來的,另一方面,推導法律結論所依賴的前提是合理的,正當?shù)摹G罢邽閮?nèi)部證成,后者為外部證成。
2.在法律適用的過程中內(nèi)部證成和外部證成是相互關聯(lián)的,
①外部證成是將一個新的三段論附加在證據(jù)的鏈條中,這個新的三段論用來支持內(nèi)部證成中的前提。
②法律推理或法律適用在整體框架上是一個三段論,而且是大三段論套小三段論。這就意味著在外部證成的過程中也必然涉及內(nèi)部證成。
③因此法律人在證成前提的過程中也必須遵循一定的推理規(guī)則,即法律決定所依賴的前提得到一定的法律淵源和法律解釋的支持,但是這個前提作為一個判斷或結論如果不是從該前提所依賴的前提中邏輯地的推出的,就是不正當或不合理的前提。
十六、法律解釋與法律推理
1.在法律解釋的特點中注意解釋的價值取向性和解釋學循環(huán)。
2.分類 (1)  根據(jù)解釋主體和解釋效力的不同,分正式解釋與非正式解釋,二者的區(qū)別在于是否具有普遍的約束力。
3.法律解釋的方法:
①文義解釋和立法者的目的解釋是使法律使用者在做法律決定時嚴格受制于制定法,相對于其他解釋方法這兩種解釋方法使法律適用的確定性和可預測性得到最大可能的保證。
②歷史解釋和比較解釋容許法律適用者在做法律決定時可以參酌歷史法律經(jīng)驗和其他國家或社會的法律經(jīng)驗。
③體系解釋有助于維護特定國家法律秩序的統(tǒng)一,從而保障法律適用的一致性。
④客觀目的解釋可以使法律決定與特定社會的倫理與道德要相一致,從而使法律決定具有最大可能的正當性。
4. 法律解釋方法的位階
(1)在具體的情景下按照不同的法律解釋方法對同一個法律規(guī)定進行解釋可能會得出完全不同的解釋結果,這種結果的出現(xiàn)導致了法律適用的不確定性。消除這種不確定性的方法是在各種法律解釋之間確立一個位階關系。
(2)現(xiàn)在大部分法學家都認可下列位階:
 文義解釋 → 體系解釋  → 立法者的目的解釋  → 歷史解釋  →比較解釋  → 客觀目的解釋
(3)上述位階關系是相對的不是絕對的,在具體案件中可能會有不同。但是法律人在推翻上述位階所確定的各種方法之間優(yōu)先性關系時,必須要予以充分論證,即只有存在更強理由的情況下,法律人才可以推翻那些有限性關系。
5.司法解釋從嚴格意義上不屬于法的淵源。注意《監(jiān)督法》第31、32、33條
(1)兩高的司法解釋應當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2)對司法解釋的審查要求和審查建議:
①兩央、一高、一委提出審查要求,對于審查要求必須送專門委員會審查  
②其余主體提出審查建議。(先研究必要時再送) 
(3)審查的程序
法律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經(jīng)審查認為兩高的解釋同法律規(guī)定相抵觸,而兩高不予修改或者廢止的,可以提出要求兩高予以修改、廢止的議案,或者提出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法律解釋的議案,由委員長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
6.《立法法》的四十二條,需要法律解釋的情況,及四十三條法律解釋的提案主體(兩央、兩高、兩委)。
 7.法律推理:
(1)演繹推理:從一般到個別,三段論。內(nèi)部證成與外部證成。
(2)歸納推理:從個別到一般,歸納的不完性。
(3)類比推理:從個別到個別的推理,是根據(jù)兩個或兩類事物在某些屬性上是相似的,從而推導出它們在另一個或另一些屬性上也是相似的。
(4)設證推理:從一個已知的一般規(guī)律加上各種已知的特殊中,推斷出未知的特殊。
十七、法律傳統(tǒng)與法律意識
1.法律意識:人們關于法律現(xiàn)象的思想、觀念、知識和心理的總稱,是社會意識的一種特殊形式。法律意識本身在結構上可以分為兩個層次:法律心理(感性認識)和法律思想體系(理性認識)。
2.法律文化分為法律設施、法律制度和法律觀念三個層面,其中,法律意識是法律文化最內(nèi)在的深層次因素。
3.法律意識在以下三個方面發(fā)揮重要作用:(演進過程中;現(xiàn)實的法律創(chuàng)制過程;在法的實施過程中。)
十八、法的起源(三根源;三標志;三規(guī)律):
 1.法產(chǎn)生的主要標志:(1)特殊公共權力系統(tǒng)即國家的產(chǎn)生;(2)權利義務觀念的形成;(3)法律訴訟和司法的出現(xiàn)。
2.法產(chǎn)生的一般規(guī)律:(1)個別調(diào)整——規(guī)范性調(diào)整——法的調(diào)整;(2)習慣——習慣法——制定法;(3)與宗教規(guī)范、道德規(guī)范混同——相對獨立發(fā)展
十九、法的繼承與法的移植
1.法的繼承:不同歷史類型的法律制度之間的延續(xù)和繼受,繼承的內(nèi)容有:法律術語、技術、形式;有關社會公共事務管理的規(guī)定;反映市場經(jīng)濟規(guī)律的法律原則和規(guī)范;反映法的一般價值的原則。
2.法的移植:同一時期不同的國家和地區(qū)法律之間的借鑒與吸收。
二十、法系
1.法系:法系劃分的理論依據(jù)是法的歷史傳統(tǒng)(主要標準)和外部特征。
 2.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
(1)  大陸法系,以羅馬法為基礎,英國的蘇格蘭、美國路易斯安那州、加拿大魁北克省,也屬于大陸法系。
(2) 英美法系:是指以英國中世紀的法律,特別是以普通法為基礎和傳統(tǒng)產(chǎn)生與發(fā)展起來的法律的總稱。以日爾曼法為歷史基礎。   
(3)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的區(qū)別:思維模式的特點、法的淵源、法的分類、訴訟程序、法典編纂、法院體系、法律概念、法律適用技術和法律觀念。
二十一、法的現(xiàn)代化
1.法的現(xiàn)代化的種類:
(1) 內(nèi)發(fā)型法的現(xiàn)代化是指由特定社會自身力量產(chǎn)生的法的內(nèi)部創(chuàng)新,這種現(xiàn)代化是一個自發(fā)的、自下而上的、緩慢的、漸進變革的過程。
(2)外源型法的現(xiàn)代化是指在外部環(huán)境影響下,社會受外力沖擊,引起思想、政治、經(jīng)濟領域的變革,最終導致法律文化領域的變革。具有以下特點:a、被動性;b、依附政治、經(jīng)濟變革;c、反復性。
(3) 中國法的現(xiàn)代化四特征:
①.由被動接受到主動選擇;
②由模仿民法法系到建立由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制度;
③法的現(xiàn)代化的啟動形式是立法主導型;
④法律制度變革在前,法律觀念更新在后,思想領域內(nèi)斗爭激烈。
 二十二、法治
1.法制:(1)社會主義法制是社會主義立法、守法、執(zhí)法、司法、法律監(jiān)督各環(huán)節(jié)的統(tǒng)一。核心是依法辦事。社會主義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zhí)法必嚴、違法必究”。
2.法治要求:(1)法律具有最高的權威性;(2)法律全方位的介入社會生活;(3)法律具有正當性:民主;自由;確定性和可預測性。
3.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思想條件:
 (1)法律至上 
(2)權利平等(不僅包括法的實施平等,還包括立法上的平等;平等要求反對特權)。
(3)權力制約(國家權力在其運行的同時必須受到其他國家權力制約;權力制約是依法界定權力之間的關系,使權力服從法律)。
(4)權利本位(①在國家權力和人民權利的關系中人民權利是決定性的、根本的。 ②在法律權利與法律義務之間.權利是決定的、起主導作用的(權利創(chuàng)設義務,義務的設定是為維持權利或公共利益需要并經(jīng)過必備的法律程序通過)。
二十三.法與社會的一般理論
1.社會是法律的基礎,法律調(diào)整社會;
2.和諧社會
(1)特點: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充滿活力;誠信友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
(2)建立和諧社會必須確立實質正義、理性法治、創(chuàng)新法律對社會的調(diào)整機制。
二十四、法與科學技術
科技進步對法在以下方面產(chǎn)生影響:(1)立法;  (2)司法;  (3)法律思想;  (4)法律方法論.
二十五、法與道德 
1.法與道德的聯(lián)系:  ①本質聯(lián)系“惡法非法”(自然法學派)、與“惡法亦法”(分析實證主義法學);②內(nèi)容聯(lián)系: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是共識;但是什么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存在爭論。③功能上聯(lián)系,法律主治(肯定性、普遍性、嚴格的程序性、較強的操作性)。
2.法與道德的區(qū)別( ①形成方式:②行為標準:③存在形態(tài);④調(diào)整對象:⑤運作機制程序:⑥強制方式;⑦解決方式)
3. 能否用法律的手段——特別是刑法的手段——強制推行某些道德?
(1)道德可以分為普遍道德和特殊道德。普遍道德指的是絕大多數(shù)人都信仰的,維系一個社會存在所必不可少的道德規(guī)范,如尊重他人的財產(chǎn)和生命、禮貌待人等,而特殊的道德指的是僅為特定的群體所信仰而不一定為其他群體所信仰的道德觀念。
(2)對于普遍的道德觀念,當然可以用法律——特別是刑法的手段——強制推行。
(3)對于特殊的道德觀念,則不可用法律強制推行,因為在一個價值多元、民主開放的社會中,如果用法律的手段強制推行某種道德觀念,勢必會造成對其他道德觀念的壓制,這本身就是一種專制。故,在民主法治社會中,一個人只要不違反法律、不傷害他人,就應該有做在某些主體看來不道德的事情的權利。
(4)“法律不強人所難”。有些道德規(guī)范給人們的行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見義勇為、見死要救等,這些道德規(guī)范以純粹的利他主義做基礎,大多數(shù)人是做不到的。因此,也不宜以法律強制推行。
二十六、法與宗教
1.宗教與法律都屬于社會規(guī)范,都是控制社會的手段,都使“人心向善”。但是宗教的覆蓋面大于法律,以義務性規(guī)范為主體。
2.宗教可以推動立法、影響司法程序(如宣誓)、提高守法的自覺性。
二十七、法與人權
1.人權的要素:自由(內(nèi)容要素)與平等(形式要素);
2.人權是判斷法律善惡的標準;法律是人權的體現(xiàn)和保障。
 
中 國 憲  法
第一部分 基本理論
一、憲法的特征與本質
1.特別注意把握憲法的根本法特征;注意憲法具有最高效力和憲法的制定、修改程序嚴格都是針對成文憲法而言的;
2憲法具有最高效力有三個方面的含義:①憲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據(jù),普通法律是由憲法派生的。②任何普通法律法規(guī)都不得與憲法的原則和精神相違背。③憲法是一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全體公民的最高行為準則。
3.憲法最主要、最核心的價值在于,它是公民權利的保障書;憲法的基本出發(fā)點是保障公民的權利與自由;就憲法的基本內(nèi)容看,保障公民權利始終處于核心、主導地位。
4.憲法的本質在于它是各種政治力量對比關系的集中表現(xiàn)。
二、憲法與憲政
特別注意以下命題(憲政的四要素):(1)憲政以制憲為前提,以民主政治為核心,以法治為基石,以保障人權為目的的政治形態(tài);(2)憲法實施是建立憲法憲政的基本途徑;(3)建立有限政府是憲政的基本精神(具體化為兩項憲政原則:一是國家權力的行使必須是人們通過憲法授予的,不得行使憲法沒有授予的和禁止行使的權力;二是國家權力不得侵犯憲法所規(guī)定的公民的基本權利,而且有義務保障公民權利的實現(xiàn));(4)權利制約權力是憲法的核心;(5)樹立憲法的最高權威是憲政的集中表現(xiàn)。
三、憲法的傳統(tǒng)分類
1.剛性憲法與柔性憲法,成文憲法與不成文憲法都是英國學者蒲萊士所提出的;
2.成文憲法的理論基礎是社會契約論,美國1787年憲法是典型的成文憲法;不成文憲法由憲法性法律、憲法判例和憲法慣例所構成,英國是典型的不成文憲法的代表性國家。
3. 剛性憲法與柔性憲法的劃分依據(jù)是有無嚴格的制定、修改機關和程序
4.欽定憲法的基本原則主權在君;民定憲法的基本原則:人民主權。協(xié)定憲法有1215年的《大憲章》,1830年《法國憲法》。
四、憲法的基本原則:
憲法的基本原則有人民主權原則、基本人權原則、法治原則和權力制約原則。注意以下幾點:(1)主權是國家的最高權力,1776年美國《獨立宣言》宣布政府的正當權力須得自被統(tǒng)治者的同意,1789年法國的《人權宣言》宣布整個主權的本源主要寄托于國民(2)權力制約既包括公民權利對國家權力的制約,也包括國家權力對國家權力的制約;(3)在資本主義憲法,權力制約原則主要表現(xiàn)為分權原則,在社會主義憲法則主要表現(xiàn)為監(jiān)督原則。
五、憲法的作用
(一)憲法的一般功能
1.確認(經(jīng)濟基礎;權力歸屬;法制統(tǒng)一;基本價值目標與原則);2、保障(人權和民主制度)功能;3、限制(國家權力)功能;4、協(xié)調(diào)(不同主體)的利益關系。
(二)憲法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中的作用
1.憲法在立法中的作用:(1).確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基本目標;(2)確立了立法統(tǒng)一的基礎;(3)憲法確立了解決法律內(nèi)部沖突的基本機制;(4.)憲法是立法體制發(fā)展與完善的基礎與依據(jù)。
2.憲法在執(zhí)法中的作用:憲法是執(zhí)法的基礎與原則。
3.憲法在司法中的作用:(1)憲法是檢察權和審判權的來源;(2)憲法規(guī)定了司法機關活動的基本原則
4.憲法在守法中的作用:認真遵守憲法、樹立憲法意識是提高守法意識的重要內(nèi)容。
六、憲法淵源
1.縱觀世界各國憲法,憲法的淵源主要有成文憲法典、憲法性法律、憲法慣例、憲法判例和國際條約、國際習慣。作為部門意義上的憲法,我國的憲法淵源有成文憲法典、憲法性法律、憲法慣例和國際條約、國際習慣。
2.憲法典由序言、正文、附則三部分構成。附則具有特定性和臨時性的特點。我國1982年憲法由序言和四章正文構成,共138條。
3.憲法規(guī)范具有根本性、最高權威性、原則性、綱領性、相對穩(wěn)定性。憲法規(guī)范可分為確認性規(guī)范、禁止性規(guī)范、權利性規(guī)范與義務性規(guī)范、程序性規(guī)范。其中確認性規(guī)范以肯定性規(guī)范為特征,可分為宣言性規(guī)范、調(diào)整型規(guī)范、組織性規(guī)范、授權性規(guī)范。
4.憲法與條約:美國、俄羅斯憲法規(guī)定條約的效力高于憲法。
七、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概念
我國的政體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實現(xiàn)社會主義民主的基本形式,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
注意以下論斷:(1)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即人民主權原則)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邏輯起點;(2)選民民主選舉代表是人民代表大會的前提;(3)以人民代表大會為基礎建立全部國家機構是人民代表制度的核心;(4)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jiān)督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關鍵。
八、國家結構形式概述
政府組織形式(即政體)是從橫向的角度把握國家政權體系,國家結構體系是從縱向角度把握。現(xiàn)代國家的國家結構形式主要有單一制和聯(lián)邦制。單一制和聯(lián)邦制最實質的區(qū)別在于國家權力的來源不同:在單一制下,地方權力來自中央;在聯(lián)邦制下,聯(lián)邦中央權力來自個成員單位。
特定國家究竟采取何種結構形式取決于很多因素,其中最主要并起決定作用的是統(tǒng)治階級的需要;歷史因素和民族因素是影響國家機構形式的其他因素中最主要的因素。
九、我國國家機構的組織和活動原則
我國國家機構的組織和活動原則包括民主集中制原則、社會主義法治原則、責任制原則、聯(lián)系群眾為人民服務原則和精簡和效率原則。
責任制原則在不同的國家機關內(nèi)部,由于機關性質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表現(xiàn)。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實行體負責任;各級行政機關和軍事機關實行首長個人負責制。
十、憲法實施保障
1.憲法實施保障的體制主要有三種:起源于美國的由司法機關負責保障的體制;起源于英國的由立法機關負責保障的體制;起源于法國的由專門機關負責保障的體制,其中法國設憲法委員會,德國設憲法法院。憲法委員會起源于1799年法國憲法設立的護法元老院。憲法法院的設立來源于凱爾森的理論。
2.憲法實施保障的基本方式包括事先審查、事后審查、附帶性審查和憲法控訴。
3.在我國,由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保障憲法實施;我國存在事先審查(與規(guī)范性法律文件的“報批性”對應)和事后審查(與規(guī)范性法律文件的“報備案”對應)。
第二部分  憲法總綱、憲法修正案和公民基本權利義務
一、憲法總綱
憲法第9、10條,把握哪些自然資源專屬于國家,哪些可以為集體所有。礦藏、水流、城市的土地專屬于國家所有。
憲法第11條,結合《憲法修正案》把握國家對個體經(jīng)濟、私營經(jīng)濟政策的演變。(1988年:補充;引、監(jiān)、管);(1999年:組成部分;引、監(jiān)、管);(2004年:鼓勵、支持、引導;依法監(jiān)督和管理。)
二、憲法修正案
注意相關問題修正的變化:國家對個體經(jīng)濟等非公有制經(jīng)濟實行的政策變化;國家指導思想的修正變化;國家土地制度的修正變化;農(nóng)村體制的修變化;人大每屆任期的修正變化;
涉及法治、基本權力方面的修正變化。
三、公民的基本權利與義務
1、憲法第35條,把握政治自由的范圍: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2、憲法第39條,把握侵犯住宅的方式:非法搜查、非法侵入。
3、憲法第40條,把握通信權在何種條件下受到法律限制。(國家安全、追查刑事犯罪;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
4、憲法第41條,把握批評建議以及申訴、控告和檢舉權的對象。(注意“任何”與“有關”二詞的運用)
5、憲法條42、43、46條,注意勞動權(公民)、休息權(勞動者)、教育權(公民)享有的主體。
6、憲法第45條,注意享有物質幫助權的享有條件。(年老、疾病、喪失勞動能力)
7、憲法第47條,把握文化自由的范圍。(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chuàng)作和其他文化活動)
8、憲法第48條,注意婦女平等權適用的方面。(政治、經(jīng)濟、文化、社會的和家庭)
9、憲法第50條,注意國家對華僑(正當)和歸僑、僑眷(合法)保護的不同程序。
四.公民的基本權利與義務理論
(一)基本權利效力的特點:廣泛性;具體性;現(xiàn)實性;可訴性;
(二)基本權利效力的體現(xiàn):基本權利的效力直接拘束國家權力是現(xiàn)代憲法普遍確認的一項原則,同時也是憲法的基本功能之一。
(三)限制基本權利的目的: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國家安全;維護公共利益。
(四)限制基本權利的基本形式
1.基本權利的內(nèi)在限制。
2.憲法和法律的限制。
第三部分   民族自治地方、特別行政區(qū)、基層群眾自治組織
一、民族自治地方
1、民族自治地方的范圍,特別注意不包括民族鄉(xiāng)(憲法112)。
2、自治機關只包括人大和人民政府,不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憲法112)。
3、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會主任和副主任中有實行民族區(qū)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即可(憲法113);民族自治地方的政府正職領導人員必須是實行民族區(qū)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憲法114)。人民政府的其他組成人員以及自治機關所屬工作部門的干部,也要合理配備實行區(qū)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數(shù)民族的人員,民族地方的法院和檢察院領導成員和工作人員中,也應該有實行區(qū)域自治的民族人員。
4、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憲法116、立法法66)
(1)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只能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制定,其人大常委會無權;
(2)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必須報相應的機關批準;
5、公安部隊(憲法120),特別注意應報國務院批準。
6、變通或停止執(zhí)行(民族區(qū)域自治法20),必須報清該上級國家機關批準;同時,該上級國家機關應當在受到報告之日起六十日內(nèi)給予答復(注意期限)。
二、特別行政區(qū)(以《香港特別行政區(qū)基本法》為例)
1、第2條,把握特別行政區(qū)的自治權范圍。(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根據(jù)中央人民政府的授權處理外交事務。)
2、第8條,把握特別行政區(qū)“原有法律”保留的條件。
3、中央人民政府對特別行政區(qū)行使的職權(13、14、15、18、19)特別注意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區(qū)任命的人員只包括行政長官和政府主要官員;而在澳門還包括檢察長。
4、特區(qū)立法及對其監(jiān)督(第17條)
(1)立法會的法律只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無須報中央人民政府備案;
(2)全國人大常委會對立法會法律的處理方式是“發(fā)回”,而非“撤銷”。“發(fā)回”的效果是“立即失效”,但“失效”,除特別行政的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的外,不溯及既往。
(3)全國人大常委會對立法會法律審查的標準只限于:基本法關于中央管理的事務及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qū)的關系的條款。
5、特別行政區(qū)的法律制度(第18條)
(1)在特別行政區(qū)實施的法律包括“原有法律”、立法會法律和全國性法律。
(2)全國性法律包括:基本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和特殊情況下的在特區(qū)實施的全國性法律。
(3)注意把握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的范圍以及增減這些法的程序性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征詢其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qū)基本法委員會和香港特別行政區(qū)的意見后,可對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減,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于國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規(guī)定不屬于香港特別行政區(qū)自治范圍的法律)
(4)注意把握在何種情形下,由哪一個機關決定將沒有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在特區(qū)實施。(戰(zhàn)爭狀態(tài);緊急狀態(tài);國務院)
6、第19條,注意把握特區(qū)法院如何取得涉及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的事實問題的證明文件。(行政長官就該問題發(fā)出的證明文件;行政長官在發(fā)出證明文件之前,須取得中央人民政府的證明書)
7、第20條,注意特區(qū)可以從中央哪些機關獲得權力。
8、第43條、44條注意行政長官的法律地位和負責的對象(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qū)),以及其任職條件。
香港特區(qū)行政長官 澳門特區(qū)行政長官
年滿40周歲 年滿40周歲
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xù)滿20年 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xù)滿20年
在外國無居留權 無此限制
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 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
9、第61條,注意政府主要官員的任職條件,政府對立法會負責
香港主要官員 澳門主要官員
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xù)滿15年 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xù)滿15年
在外國無居留權 無此限制
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 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
10、特區(qū)立法會
(1)立法會由特區(qū)永久性居民組成(第67條);香港特區(qū)立法會議員均由選舉產(chǎn)生(第68條),但澳門特區(qū)的立法會議員部分由行政長官委任(澳第50條第7項)。
  香港特區(qū)立法會 澳門立法會
議員資格 在外國無居留權的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非中國國籍的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國有居留權的永久性居民擔任議員的比例不超過全體議員的20% 永久性居民
產(chǎn)生方式 選舉產(chǎn)生 多數(shù)議員由選舉產(chǎn)生
議員的司法豁免 在出席會議時和赴會途中不受逮捕    非經(jīng)立法會許可不受逮捕,但現(xiàn)行犯不再此限
(2)注意立法會主席的任職條件(香港第71條;澳門第72條)。
香   港   澳     門
年滿40周歲 無特殊年齡要求
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xù)滿20年 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xù)滿15年
在外國無居留權 無此限制
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居民 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居民
 (3)立法會行使立法權、財政權(通過財政預算案由行政長官報中央人民政府備案。)監(jiān)督權(特別注意彈劾行政長官:香港1/4,澳門1/3議員聯(lián)合動議,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澳門是院長)組織獨立調(diào)查委員會調(diào)查,2/3議員通過,報中央人民政府決定。)
11、司法機關
A.香港
(1)香港的法官由當?shù)胤ü佟⒎山缂爸耸拷M成的獨立委員會推薦行政長官任命;
(2)終審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有在外國無居留權的永中擔任。終審法院的法官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行政長官任命時必須征得立法會同意并報全國人大常委備案。)
(3)法官的免職條件(無力履行職務;行為不檢)(一般法官由行政長官根據(jù)首席法官任命不少于三名法官組成審議庭建議)(首席法官免職審議庭由行政長官任命,不少于5名當?shù)胤ü佟#?/div>
 B.澳門
 (1)澳門設行政法院,主管行政訴訟和稅務訴訟案件,不服行政法院裁決可向中級法院上訴。
 (2)澳門特別行政區(qū)的法官由行政長官根據(jù)當?shù)胤ü佟⒙蓭熂捌渌矫娼M成的獨立委員會推薦,行政長官根據(jù)專業(yè)資格任命,外籍法官也可聘用。終審法院的院長只能由永中擔任;終審法院的院長及法官的任免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3)法官的免職條件(無力履行職務;行為與職務不相稱)(行政長官根據(jù)終審法院院長任命的不少于3名法官組成的審議庭的建議免職)(終審法院法官的免職的審議委員會由立法會議員組成。)
12、基本法制解釋(第158條)
(1)基本法的解釋權屬于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內(nèi)地,其解釋程序適用《立法法》第二章第四節(jié)。
(2)特區(qū)法院對基本法也有解釋權。
(3)注意把握終審法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的問題(提請解釋的條件、提請解釋的對象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的效力)
13、基本法的修改(第159條),注意把握基本法修改提案權的主體:全國人大常委會、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別行政區(qū)(兩個2/3+行政長官同意)
14、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
 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永久性居民為:
 (一)在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
 (二)在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xù)七年以上的中國公民;
 (三)第(一)、(二)兩項所列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
 (四)在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成立以前或以后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xù)七年以上并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國籍的人;
 (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成立以前或以后第(四)項所列居民在香港所生的未滿二十一周歲的子女;
 (六)第(一)至(五)項所列居民以外在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成立以前只在香港有居留權的人。
  以上居民在香港特別行政區(qū)享有居留權和有資格依照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法律取得載明其居留權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香港特別行政區(qū)非永久性居民為:有資格依照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法律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證,但沒有居留權的人。
三.基層群眾自治性組織
(一)村委會
1.村委會設立、撤銷與范圍調(diào)整的程序
村委會的設立、撤銷、范圍調(diào)整,由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政府提出,經(jīng)村民會議討論同意后,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2.村委會的組成與罷免
(1)村委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3至7人組成
(2)由年滿18周歲未被剝奪 政治權利的村民直接選舉產(chǎn)生;
(3)村委會的組成人員中婦女應當有適當名額,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應當有人數(shù)較少的少數(shù)民族成員。
(4)村委會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5)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聯(lián)名,可以提出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的要求,并說明要求罷免的理由。被提出罷免的村民委員會成員有權提出申辯意見。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須有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過半數(shù)投票,并須經(jīng)投票的村民過半數(shù)通過。
3.村委會的下屬委員會
(1)村民委員會根據(jù)需要設人民調(diào)解、治安保衛(wèi)、公共衛(wèi)生與計劃生育等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兼任下屬委員會的成員。
(2)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不設下屬委員會,由村民委員會成員分工負責人民調(diào)解、治安保衛(wèi)、公共衛(wèi)生與計劃生育等工作。
(3)村委會還可以分設村民小組,組長由村民小組會議推選。
4.村民會議
(1)村民會議由本村十八周歲以上的村民組成。 
(2)村民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議,應當召集村民會議。召集村民會議,應當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3)召開村民會議,應當有本村十八周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shù),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村民會議所作決定應當經(jīng)到會人員的過半數(shù)通過。法律對召開村民會議及作出決定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4)召開村民會議,根據(jù)需要可以邀請駐本村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群眾組織派代表列席。 
5.村民代表會議
(1)人數(shù)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設立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村民會議授權的事項。
(2)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委員會成員和村民代表組成,村民代表應當占村民代表會議組成人員的五分之四以上,婦女村民代表應當占村民代表會議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一以上。 
(3)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戶至十五戶推選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組推選若干人。村民代表的任期與村民委員會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連選連任。 
(4)村民代表會議每季度召開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議,應當召集村民代表會議。 
(5)村民代表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組成人員參加方可召開,所作決定應當經(jīng)到會人員的過半數(shù)同意。
(6)村民代表應當向其推選戶或者村民小組負責,接受村民監(jiān)督。
6.村民委員會與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的關系
(1)村民委員會向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負責并報告工作。
(2)村民會議審議村民委員會的年度工作報告,評議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工作;有權撤銷或者變更村民委員會不適當?shù)臎Q定;有權撤銷或者變更村民代表會議不適當?shù)臎Q定。 
(3)村民會議可以授權村民代表會議審議村民委員會的年度工作報告,評議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工作,撤銷或者變更村民委員會不適當?shù)臎Q定
7.村民自治章程、村規(guī)民約
村民自治章程、村規(guī)民約由村民會議制定和修改,并報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得人民政府備案。
(二)居民委員會
1、居委會的設立、撤銷、規(guī)模調(diào)整,由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的人民政府決定。
2、居委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5至9人組成。居委會的成員可以是本居住地區(qū)范圍內(nèi)全體年滿18周歲沒有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居民選舉產(chǎn)生,也可以由每戶派出代表選舉產(chǎn)生,還可以由每個居民小組選舉代表2-3人選舉產(chǎn)生,居民委員會每屆任期3年,其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3、居民會議由居住地范圍內(nèi)18周歲以上的居民組成。居民會議可以討論制定居民公約,報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的人民政府或它的派出機關備案。
 
第四部分  國家機構
一、我國行政區(qū)劃以及建制與區(qū)域劃分權限
1、建制與區(qū)域劃分權限
(1)參見《憲法》第六十二條第十二項、《地方組織法》第一百零七條、國務院《關于行政區(qū)劃管理的規(guī)定》第五條。
  權            限
全國人大 批準省、自治區(qū)和直轄市的設置
國務院 批準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區(qū)域劃分
批準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的建置和區(qū)域劃分
省級人民政府 決定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建置和區(qū)域劃分
根據(jù)國務院的授權審批縣、市、市轄區(qū)的部分行政區(qū)域界限的變更
(2)根據(jù)《行政區(qū)域邊界爭議處理條例》第六條,民政部是國務院處理邊界爭議的主管部門;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處理邊界爭議的主管部門。
二、各級國家機關的設置
1、人大及人大常委會
(1)從鄉(xiāng)級到中央均設有人大;
(2)從縣級到中央均設有人大常委會:鄉(xiāng)級不設人大常委會,但設有專職的鄉(xiāng)人大主席、副主席(不得兼任行政機關的職務);
(3)縣級人大常委會不設設秘書長,其余各級均設;
(4)縣鄉(xiāng)兩級以上人大不設設專門委員會(憲70、地30);
(5)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從鄉(xiāng)級到中央都設有,但是鄉(xiāng)級的是設在鄉(xiāng)級人大之下,而縣級以上的,則是設置在人在常委會之下。
(6)縣級以上人大及其常委會可以組織調(diào)查委員會。
 
中央 人大 主席團、三個以上代表團、十分之一以上代表
人大常委會 委員長會議或五分之一以上組成人員
 
地方 人大 主席團 、十分之一以上代表
人大常委會 主任會議或五分之一以上組成人員
(7)地方人大代表及其常委會組成人員名額的具體確定機關
地方人大代表及其常委會組成人員,根據(jù)選舉法和地方組織法的規(guī)定,均有計算標準。根據(jù)這個計算標準,可以得出法定的總名額,但是實際的總名額仍應由相關機關確定。
 
  確定機關
 
省級 人大 全國人大常委會
人大常委會 本級人大
 
地縣級 人大 省級人大常委會確定,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人大常委會 省級人大常委會
鄉(xiāng)     級 縣級人大常委會確定,報上級備案
2、人民政府
(1)從鄉(xiāng)級到中央都設有人民政府
(2)縣級以上的人民政府可以設置工作部門(《國務院組織法》第八條、《地方組織法》第六十四條),注意把握工作部門的設立、撤銷或者合并的決定或批準機關。(總理提出,人大或者人大常委會批準;本級人民政府提出,上級人民政府批準,本級人大常委會備案。)
(3)有關人民政府可以設置派出機關(《地方組織法》第六十八條),注意從“設立主體”和“批準主體”兩方面把握。
(4)人民政府組成人員中的秘書長只設到地級,縣、鄉(xiāng)沒有。
3、司法機關
地方人民法院分為四級,即基層、中級、高級和最高:地方人民檢察院與之相對應。也就是說,除了鄉(xiāng)級沒有外,其他各級別都有相對應的地方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在直轄市,各區(qū)、縣設有基層人民法院和相對應的人民檢察院:在直轄市,設有高級人民法院和相對應的直轄市人民檢察院。為保證司法的四級體制,在直轄市還特別設置了中級的人民法院和相對應的人民檢察院分院。在某些省份的“地區(qū)”也設有中級人民法院和相對應的人民檢察院分院。
三、有關國家機關人員的任職條件與任職限制
1、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任職排斥:
人大常委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鄉(xiāng)級人大主席、副主席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的職務(《地方組織法》第十四條第二款)。
2、連續(xù)任職不得超過兩屆的限制,限于副總理級別以上的領導人,但軍委除外,具體如下: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副委員長、國家主席、副主席、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連續(xù)任職不得超過兩屆。(九個職位,兩屆任職)
四、國家機關領導人產(chǎn)生機制
(一)中央國家機關人員的產(chǎn)生
1、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
——由全國人大主席團提名,全國人大選舉產(chǎn)生。
2、國家主席、副主席的產(chǎn)生(《憲法》第六十二條第四項、《全國人大組織法》第十三條)
——由全國人大主席團提名,全國人大選舉產(chǎn)生。
3、國務院組成人員的產(chǎn)生(《憲法》第六十二條第五項、第六十七條第九項)
(1)國務院總理的產(chǎn)生:全國人大根據(jù)國家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
(2)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的產(chǎn)生:根據(jù)國務院總理的提名,由全國人大決定;
(3)部長、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產(chǎn)生:根據(jù)國務院總理的提名,由人國人大或其常委會;
注意:全國人大常委會只有權決定部級干部的人選。
(4)國家主席任命。(國家主席任免的人選僅限于國務院和駐外全權代表。)
4、中央軍事委員會組成人員的產(chǎn)生。
(《憲法》第六十二條第六項、第六十七條第十項、《全國人大組織法》第十三條)
(1)中央軍委主席由全國人大根據(jù)主席團的提名,選舉產(chǎn)生;
(2)中央軍委其他組成人員由全國人大或者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jù)中央軍委主席的提名決定入選。
5、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組成人員的產(chǎn)生
(《憲法》第六十七條第十一~第十二項、《全國人大組織法》第十三條)
(1)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由人國人大根據(jù)主席團的提名,選舉產(chǎn)生;
(2)“兩高”的其他組成人員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jù)院長檢察長的提名任免。(注意這里的用詞是任免而非決定)
(二)地方國家機關人員的產(chǎn)生:
1、人民政府
參見《憲法》第一百零一條款、《地方組織法》第四十四條第九、十、十二項。
(1)政府正職領導人員:由本級人大選舉和罷免。
(2)政府副職領導人員:由本級人大選舉和罷免:在本級人大閉會期間,本級人大常委會可以決定副職領導人員的個別任免和職務撤銷。
(3)政府其他組成人員:秘書長和所屬工作部門正職領導人員,由政府正職領導人員提名,本級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免。
2、地方人民法院和地方人民檢察院人員的產(chǎn)生
(1)正職領導人員的產(chǎn)生
縣級以上各級人大選舉并且有權罷免本級人民法院院長和本級人民檢察院院長,選出或者罷免地方人民檢察院院長須報上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大常委會批準。
(2)其他組成人員的產(chǎn)生
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其他組成人員由本院院長或者本院檢察長提名,本級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免。
(3)在省、自治區(qū)內(nèi)按地區(qū)設立的和在直轄市內(nèi)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檢察院分院組成人員的產(chǎn)生:
職    務 提名主體 任命主體
法院 院長 省級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  
省級人大常委會
副院長、審委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 高級人民法院院長
檢察院 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委會委員、檢察員 省級檢察院檢察長
五、《憲法》“國家機構”一章的其他重要法條提示:
1、第58條,注意把握行使國家立法權的機關只有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
2、第60條,注意把握以下幾點:(1)完成下屆全國人大代表選舉的時限要求;(2個月)(2)通過延長本屆本國人大任期的決定的人數(shù)要求。(人大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的2/3)
3、第61條,提議臨時召集全國人大會議的主體(如果全國人大常委會認為有必要,或者全體代表的五分之一以上提議);第64條,有權提出憲法修改議案的主體(全國人大常委會;全體代表的五分之一以上)。
4、有關憲法的權限:修改憲法的權限屬于全國人大;監(jiān)督憲法實施的機關有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解釋憲法的機關為全國人大常委會。
5.比較第62、67條,全國人大常委會獨享的職權的關鍵詞有:全權代表;批廢條約;銜級制度、授勛章、特赦、動員、緊急狀態(tài)(有關決定緊急狀態(tài)的權限: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緊急狀態(tài)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范圍內(nèi)部分地區(qū)的緊急狀態(tài)由國務院決定(67、89)。
6、第70條,注意把握每屆全國人大都必須設置的專門委員會。另外根據(jù)《全國人大組織法》第35、37條掌握專門委員會的構成和職權。(民族委員會、法律委員會、財政經(jīng)濟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wèi)生委員會、外事委員會、華僑委員會和其他需要設立的專門委員會)
7、第80、81條,特別注意國家主席公布法律,但不公布憲法修正案和法律解釋;國家主席只任命國務院組成人員,派遣和召回駐外全權代表。
8、第84條,把握國家主席的缺位補救制度:先由副主席繼任;若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在補選以前,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暫代理。
9、第89條,注意以下兩點:(1)由國務院規(guī)定中央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國家行政機關的職權的具體劃分;(2)由國務院管理對外事務,同外國締約和協(xié)定。
10、第91條,注意以下三點(1)把握國務院審計署的審計對象;(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政府的財政收支,對國家的財政金融機構和企業(yè)事業(yè)組織的財務收支)(2)注意審計署是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3)審計署享有相對獨立地位。
11、中央軍事委員會的特殊之處(憲法第93、94條):(1)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沒有任職兩屆的限制;(2)由中央軍委主席對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在常委會負責,而不是中央軍委;(3)中央軍委主席只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而不報告工作,因此,質詢案不得針對中央軍委。
12、第110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不僅對本級人大、人大常委會負責并報告工作,而且必須對上一級人民政府負責并報告工作。
13、注意第61條、第68條和第88條規(guī)定的全國人大、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的會議的召集和主持制度。
第五部分   選舉、罷免、辭職和質詢
一、人大代表的選舉
(一)《選舉法》修改的重點內(nèi)容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應當具有廣泛的代表性,應當有適當數(shù)量的基層代表,特別是工人、農(nóng)民和知識分子代表;應當有適當數(shù)量的婦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婦女代表的比例。”
   2、“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縣、自治縣的選舉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選舉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縣、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選舉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為代表候選人的,應當辭去選舉委員會的職務。”(選舉委員會一般由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員若干人組成)
  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jù)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人口數(shù),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鄉(xiāng)人口數(shù)相同的原則,以及保證各地區(qū)、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適當數(shù)量代表的要求進行分配。
   4、將第二十五條修改為:“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各選區(qū)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shù)應當大體相等。”
   5、“對于公布的選民名單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在選民名單公布之日起五日內(nèi)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申訴    
  6、選舉委員會根據(jù)選民的要求,應當組織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由代表候選人介紹本人的情況,回答選民的問題。
   7、 “選民如果在選舉期間外出,經(jīng)選舉委員會同意,可以書面委托其他選民代為投票。每一選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過三人,并應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為投票。”
  8、“公民不得同時擔任兩個以上無隸屬關系的行政區(qū)域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二)選舉過程和程序中應該重點注意的內(nèi)容有:
 1.選區(qū)的劃分(以居住狀況也可以生產(chǎn)單位;工作單位;事業(yè)單位劃分,每選區(qū)選出1-3名代表。)2、選民登記(一次登記長期有效;20日;5日;3日;5日;選舉日前;)3,候選人推薦(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單獨或聯(lián)合;選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聯(lián)名;差額;直接選舉三分之一至一倍;間接選舉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4。投票(贊成;反對;另選其他任何選民;棄權)5,計算何人當選(原選區(qū)全體選民過半數(shù)參加投票;獲得參加投票的選民過半數(shù)選票;另行選舉得票多的當選,但是票數(shù)不能少于選票的三分之一)
(三)人大代表名額的分配
1.一般行政地方人大代表名額的分配
(1)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應選全國人大代表的名額有根據(jù)人口數(shù)計算確定的名額數(shù)、相同的地區(qū)基本名額數(shù)和其他應選名額數(shù)構成。全國人大代表的名額的具體分配辦法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
(2)地方各級人大代表名額,由本級人大常委會或者本級選舉委員會根據(jù)本行政區(qū)或者各選區(qū)的人口數(shù),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鄉(xiāng)人口相同的原則,以及保證各地區(qū)、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適當數(shù)量代表的要求進行分配。在縣、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中,人口特少的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至少應有代表一名。地方各級人大代表名額的分配辦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大常委會參照全國人大代表名額的分配辦法,結合本地區(qū)的具體情況確定。
2.軍隊與港澳臺人大代表名額的分配
(1)各地駐軍應選縣以上地方各級人大代表的名額由駐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市、縣的人大常委會決定;軍隊應選全國人大代表的名額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
(2)特別行政區(qū)、臺灣省全國人大代表名額的分配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
(四)特別行政區(qū)和臺灣的人大代表選舉:
1、臺灣(13人;由在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解放軍的臺灣省籍同胞中選舉,代表的選舉辦法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規(guī)定。)
2.特別行政區(qū):(1)特別行政區(qū)成立選舉會議,其名單由常委會公布;(1)選舉會議召開第一次會議,由人大常委會主持,選舉主席團;.(3)主席團主持選舉;代表候選人由選舉會議成員10人以上聯(lián)名提出,實行差額選舉。(4)香港(36名);澳門(12名)
二、地方國家機人員的選舉程序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的組成人員、鄉(xiāng)級人大主席和副主席、人民政府正職和副職領導人員、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由本級人大選舉產(chǎn)生。對于此選舉程序應當注意把握以下幾點:
(一)候選人提名主體:
1、根據(jù)《地方組織法》第21條,候選人提名有下列兩種情況:
縣級及以上:主席團+一定數(shù)額代表(省級30人以上;地級20人以上;縣鄉(xiāng)級10人以上)
(二)差額選舉、等額選舉
根據(jù)《地方組織法》第22條、第24條第款、第25條可以總結出以下規(guī)律:
正職可以差可等;副職(多一至三人)、人大常委會委員(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只能差額,補選副職可差可等。
(三)當選(《地方組織法》第24條第1款)
(四)另行選舉(《地方組織法》第24條第2、3款)
三、罷免
(一)對全國和地方各級人大的代表的罷免(《選舉法》第44—48條)
  提案主體 接受罷免機關 通過要求
選民50人以上 縣人大常委會 原選區(qū)過半數(shù)的選民通過。
鄉(xiāng) 選民30人以上 縣人大常委會
 
人大 人大的主席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人大代表 本級人大 全體代表過半數(shù)
 
常委會 常委會主任會議或者常委會五分之一以上組成人員聯(lián)名 本級人大常委會 常委會組成人員過半數(shù)
3、人大代表被罷免的法律后果:人大代表被罷免其因代表身份而產(chǎn)生的職務相應終止,具體而言:
(1)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或者專門委員會成員的代表職務被罷免的,其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或者專門委員會成員的職務相應撤銷。
(2)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大主席、副主席的代表職務被罷免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職務相應撤銷。
(二)對國家機關領導人的罷免
  提案主體 罷免對象
中   
 
主席團、三個以上的代表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 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組成人員。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國務院的組成的人員,中央軍事委員會的組成人員,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縣級以上 人大主席團、常委會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聯(lián)名 本級人大選舉或者任命產(chǎn)生的本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人民政府組成人員、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鄉(xiāng)級 人大主席團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聯(lián)名 本級人大選舉產(chǎn)生的人大主席、副主席、鄉(xiāng)長、副鄉(xiāng)長、鎮(zhèn)長、副鎮(zhèn)長
(以上表格依據(jù)《全國人大組織法》第15條、《全國人大議事規(guī)則》第39條)《地方組織法》第26條)
四、辭職
(一)人大代表的辭職(《選舉法》第49、50條)(直接選舉中,縣人大代表向縣人大常委辭,鄉(xiāng)向鄉(xiāng)人大辭;間接選舉是誰選舉向誰辭。)
    (二)由地方各級人大產(chǎn)生的人員的辭職(《地方組織法》第27條)
1、接受辭職的主體——本級人大或者人大常委會
2、向人大或者人大常委會辭職的適用對象
(1)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人民政府領導人員、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向本級人大或者本級人大常委會。
(2)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大主席、副主席、鄉(xiāng)長、副鄉(xiāng)長、鎮(zhèn)長、副鎮(zhèn)長向本級人大。
3、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辭職
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辭職,在被本級人大或者本級人大常委會的接受后,還須報經(jīng)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大常委會批準。
(三)由全國人大產(chǎn)生的人員的辭職(全國人大議事規(guī)則第38條第1款)
1、向全國人大或者人大常委會辭職適用的對象
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組成人員,國家主席、副主席、國務院的組成人員、中央軍事委員會的組成人員、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2、辭職的接受
全國人大常委會接受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辭職的,應當報請全國人大下次會議確認,因為對于這些人員,全國人大常委會無權任免。
但全國人大常委會接受國務院其他組成人員、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辭職,無須報請全國人大代表下次會議確認,因為對于這些人員,全國人大常委會也有權任免。
 
 
五、質詢
  接受主體 提出主體 質詢對象
人大 一個代表團或30名代表 國務院及各部委、兩高
人常 組成人員10人以上
人大 代表10人以上 一府兩院
人常 組成人員5(省、地級)3(縣)
(上圖依據(jù)的法條:《憲法》第73條;《全國人大組織法》第16條、第33條;《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事規(guī)則》第25條;《地方組織法》第28條、第47條。)
                             法  制  史
一、西周法制指導思想
西周的法制指導思想——以德配天、明德慎罰。“明德慎罰”具體化為“實施德教,用刑寬緩”德教的內(nèi)容為“禮治”。西周的宏觀法制特色是“禮”、 “刑”結合。漢代中期以后,法制指導思想為“德主刑輔,禮刑并用”。“禮法結合”是中國傳統(tǒng)法制的特征。
 二、西周法制
1.禮的抽象原則為“親親” (適用于親族范圍),  “尊尊” (適用于社會范圍)。
2.西周“五禮”:吉禮、兇禮、軍禮、賓禮,嘉禮。
3.“禮”與“刑”的關系。 注意把握“出禮入刑”,“禮下不庶人,刑不上大夫”的真正含義。
4.把握“質劑”、“傅別”適用的契約種類。質人是專門管理契約的機構。
5.西周的婚姻繼承
 (1)注意識記西周婚姻締結的三大原則,婚姻成立的“六禮”程序以及婚姻解除的“七出”、 “三不去”
 (2)西周的宗法繼承(身份:嫡長子繼承制)。財產(chǎn)繼承究竟是嫡長子繼承還是諸子均分不可考證。
 6.西周的司法制度
西周設大司寇作為最高司法長官,并確立了“獄”與“訟”劃分,“五聽”,“五過”和“三刺”制度(特別注意具體把握“五過”的內(nèi)容)。
三、春秋戰(zhàn)國秦漢法制
1.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活動(鑄刑書)。
2.中國歷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活動(鑄刑鼎)。
3.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比較系統(tǒng)的封建成文法典(《法經(jīng)》)。
4.《法經(jīng)》中相當于近代刑法典中的總則部分(《具法》)。
5.在秦朝,盜是侵犯財產(chǎn)的犯罪,賊是侵犯人身的犯罪;不直,縱囚是故意犯罪,失刑是過失犯罪,逃避徭役方面的罪有“逋事”與“乏徭”(注意二者區(qū)別)。
6.在秦朝,髡、耐等恥辱刑、貲刑、族和收等刑罰相當于現(xiàn)代的附加刑。
7.謫刑適用于犯罪的官吏;“具五刑”是秦代獨特的死刑執(zhí)行方法。
8.秦代的刑法適用原則:以身高為標準確定刑事責任能力;區(qū)分故意(端)和過失(不端)誣告反坐。
9.漢代文帝、景帝時進行刑制改革,開始廢除肉刑。
四、中國古代法典的演變
  法典 關鍵詞
  法經(jīng) 李悝;6篇;第一部封建成文法典;
曹魏律 18篇;刑名;八議
晉律 泰始律;20篇;刑名+法例;準五服治罪;張杜律
北魏律 20篇;官當
北齊律 12篇;名例律;重罪十條
開皇律 十惡;封建制五刑
武德律 唐代首部法典
貞觀律 確立了唐律德基本內(nèi)容和風格
永徽律 典型代表;元代以后《唐律疏議》
唐六典 法官回避制度
宋刑統(tǒng) 刊印;分門;綜合;收錄五代法律
大明律 名例+六篇(中央六部)
明大誥 重典治世;重典治吏
明會典 英宗
大清律例 最后一部集大成
清會典 行政法;五朝(康雍乾嘉光)
五、刑罰適用原則
1.漢律的儒家化 (1)上請:開始于劉邦,至東漢時成為普遍特權; (2)“恤刑”原則適用于老、幼、婦、廢疾等人。(3)親親得相首匿:卑幼藏匿尊長親屬,不處罰;尊長藏匿卑幼,罪應處死的上請皇帝減免,其他也不負刑事責任。
2.魏晉南北朝法律的儒家化:八議、官當、重罪十條、刑罰制度改革、準五服以制罪、死刑復奏制(北魏太武帝)。    
3.唐律上的刑罰原則 
①區(qū)分公、私罰(私罪處罰重);②自首原則(自新、不適用情形、免刑、實和盡); ③類推斷罪:“舉重以明輕”、“舉輕以明重”;④化外人法律適用;(國籍相同屬人主義,國籍不同;屬地主義) ⑤“十惡”(淵源于北齊律的重罪十條;謀反、謀叛、謀大逆、惡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義、內(nèi)亂;其中謀反、謀叛、謀大逆、大不敬是侵犯皇權的犯罪;常赦所不原) 
4.元律:四等人;蒙漢異法(蒙古人及宗室的案件由中央大宗正府審理,漢人及南人的案件由刑部審理。)
5.明律:
(1)從重從新原則;
(2)明刑弼教:、
①“明刑弼教”最早見于《尚書》。宋以多將其附于“德主刑輔”之后,其著眼點是“大德小刑”和“先教后刑”。
②宋代以后,朱熹有意提高了禮刑關系中刑的地位,認為禮法二者對治國同等重要。可以“先刑后教”。
③這一變通意味著中國封建法制指導原則沿著德主刑輔——禮法結合——明刑弼教的發(fā)展軌道,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為朱元璋推行重典治國政策提供思想理論依據(jù)。
(3)重其所重(盜賊及有關帑項、錢糧等事)、輕其所輕(典禮及風俗教化等事)。清代沿襲了明代法制的這一特點,擴大和加重對十惡中“謀反”、“謀大逆”等侵犯皇權的犯罪的懲罰。清律中的文字獄均按謀反大逆定罪。
六、唐以來刑罰種類與重要罪名
1、隋唐:①封建制五刑由隋《開皇律》確立;②加役流為《貞觀律》所創(chuàng);③六贓(受財枉法、受財不枉法、受所監(jiān)臨、強盜、竊盜、坐贓)  (按贓值處罰、前三屬于職務犯)③六殺(謀殺、故殺、誤殺、過失殺、戲殺、斗殺)
2.宋朝
①折杖法(宋太祖),把握其適用的對象和具體處理(死刑不折杖); ②配役(刺配、源于五代后晉、宋太祖首用、仁宗后常用)。③凌遲(源于五代,仁宗時首用;神宗后常用:南宋《慶元條法事類》確定為法定刑,明清繼承;《大清現(xiàn)行刑律》廢除。)
3.明朝 ①奸黨罪,創(chuàng)立于明太祖朱元璋。②充軍刑,明朝將此規(guī)定為正式刑。
七、司法機關演變
 (一)秦漢魏晉南北
1.秦漢時的最高司法審判長官為廷尉;.監(jiān)察制度開始于秦朝:秦、西漢以御史大夫為首; 3.西漢武帝設司隸校尉和刺史,4.北齊時改廷尉為大理寺;   
(二)唐宋
 1、唐宋在皇帝以下設置大理寺、刑部、御史臺主大司法機構。
2.大理寺行使審判權;刑部行使復核權:御史臺下、設臺、殿、察三院。
3.唐大理寺的審理對象包括:①中央百官案件;②京師徒以上案件;③刑部移送的須重審的死刑與疑難案件,
4.唐刑部復核的案件,是全國徒以上案件(包括大理寺審理的和地方上報的),其中死刑還須報皇帝批準。
5、審刑院(宋太祖時設立、神宗時裁撤;使大理寺降為慎刑機關)。
6、唐“三司推事”(刑部侍郎、大理寺卿、御史中丞)、“三司使”(大理寺評時、刑部員外郎、監(jiān)御史)和“都堂集議”(把握其人員組成與審理的案件)。
7、中國古代地方一直實行司法與行政合一之制,即地方行政長官兼理司法審判,但從來宋太宗開始出現(xiàn)專門的地方司法機構(即提點刑獄司,明清提刑按察司與其一脈相承)。
 (三)明清
1、明清時的中央司法機構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統(tǒng)稱“三法司”)。
2、明清刑部之下分設清吏司,分掌京師和各省上報案件。明清刑部既負責審理,又負責復核,其審理中央百官案件和京師徒刑以上案件,復核地方上報的流刑以上案件。
3、明清大理寺為復核機關,清朝的大理寺的主要職責只是復核死刑案件,但死刑案件最終仍需報皇帝批準。
4.明朝將御史臺改為都察院;都察院以左、右都御使為正副長官。
5.在明朝,州縣決定笞、杖案件,省提刑按察司決定徒刑案件,軍流以上案件由中央決定。
6.在清朝,府與省按察司兩級都只負責復審,沒有審結權。
7.在清末司法機構改革中,將大理寺改為大理院,為全國最高審判機關;將刑部改為法部,掌管全國司法行政事務。
八、秦漢以來訴訟程序
1.秦朝的“公室告”與“非公室告”。 (區(qū)分與處理。必須受理的是公室告)
2.漢秋冬行刑制度、春秋決獄。(把握其特點和原則:論心定罪)
3.北魏太武帝時確立死刑復奏刑。
4.唐朝:(1)實行程序嚴格的刑訊制度(條件、程序、禁止使用的情形);(三次;20天;200下;常行杖;反拷;老幼廢疾和特權身份的人不適用。)(2) 《唐六典》第一次以法典的形式肯定了法官的回避制度。
5.宋朝 (1)宋確立了“翻異別勘”制度; (翻供的案件重新審理);(2)南宋地方有專門的“檢驗格目”; (3) 《洗冤集錄》等世界最早的法醫(yī)學著作出現(xiàn)于南宋。
 6.明朝:
(1)明朝實行“軍民分訴分轄制”;(2)明太祖朱元璋時首用廷杖制度(注意監(jiān)刑主體與施行主體) . (3)明廠衛(wèi)干預司法(①明太祖開始讓錦衣衛(wèi)干預司法;太祖后期禁止,但明成祖恢復。 ②明成祖增設東廠;憲宗時增設兩廠;武宗時增設內(nèi)行廠。 ③注意把握廠衛(wèi)干預司法的特點。
7.明清會審制度(1)明“九卿圓審”與清“九卿會審”一致(把握參與人員)。(2)明朝的朝審開始于明英宗,大審開始于明憲宗(3)清秋審與朝審(把握各自審理的對象以及處理結果)。(最重要的死刑復核制度)(4)清熱審(把握審理的對象及審理參與的人員) 。
 九、清末法制
1.清末變法修律的主要特點(立法指導思想、內(nèi)容、法典編纂形式、民主因素)。
2.清末變法修律的主要影響(中華法系解體、奠定法律近代化基礎,促進了法治觀念、經(jīng)濟制度及教育的近代化)。
 3.《欽定憲法大綱》(中國歷史上第一個憲法性文件;憲政編查館編訂;規(guī)定了“臣民權利義務”。)
 4.“十九信條”(資政院起草;對人民權利只字不提;仍強調(diào)皇權至上)。
 5.諮議局與資政院是咨詢機構。
 6.《大清現(xiàn)行刑律》 (改律名為“刑律”;取消了六律總目;對純屬民事性質的事項不科刑;廢凌遲刑,增加新的罪名)。     
7.《大清新刑律》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近代意義上的專門刑法典(總則與則;主刑與從刑;罪刑法定與緩刑)。           
8.1904年《欽定大清商律》是第一部商律.由商部起草后奏準頒行。 
9.《大清民律草案》 (基本思想為“中學為體,西學為用”;總則、債、物權三編由松岡正義等人仿日民法典草擬而成;親屬、繼承二編由修訂法律館會同禮學館起草)。
 10.領事裁判權(《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稅則》及《虎門條約》確定;遵循被告主義原則)。
 11.觀審(針對外國人是原告的案件)。
 12.公審公廨(1864年開始與英法美三國設立)。
 十、民國憲法
 1.《中華民國臨時約法》。①中國歷史上最初的資產(chǎn)階級憲法性文件。②具有臨時憲法的性質。 ③采用責任內(nèi)閣制,實行三權分立。 ④規(guī)定了人民權利。⑤參議院享有以下職權:立法權,對總統(tǒng)決定重大事項的同意權;對總統(tǒng)、副總統(tǒng)的彈核權;2/3以上參議員原議案通過權。⑥臨時約法的增修程序。     
2.1913年“天壇憲草”是北洋政府的第一部憲法草案,仍堅持責任內(nèi)閣制,并限制總統(tǒng)任期。
3.1914年“袁記約法”(軍閥專制全面確立的標志、總統(tǒng)制、取消國會制代之立法院)。
4.1923年“賄選憲法”(中國歷史上首部正式頒行的憲法;規(guī)定“國權”、“地方制度”)。
 5.1947年《中華民國憲法》 (政體不倫不類,羅列人民權利自由最充分)。
 十一、羅馬法
(一)羅馬法的發(fā)展:一個銅表法;兩個法律體系;五大法學家;一本法律書。
 1.《十二表法》(羅馬國家第一部成文法:其特點是諸法合體、私法為主、程序法優(yōu)于實體法)
 2.市民法與萬民法
(1)市民法僅適用于羅馬市民;萬民法適用于羅馬市民與外來人以及外來人之間關系。
 (2)市民法法內(nèi)容包括國家行政管理、訴訟程序、財產(chǎn)、婚姻繼承;萬民法主要是關于所有權和債權。
 (3)市民法在羅馬共和國前期產(chǎn)生,萬民法產(chǎn)生于羅馬共和國后期。
 (4)市民法的淵源包括羅馬議會(民眾大會,平民會議,百人團會議)的法律,元老院決議、裁判官告示、法學家解釋:萬民法的淵源主要是外事裁判官的告示。
 (5)查士丁尼統(tǒng)一了市民法與萬民法。
  3.五大法學家:蓋尤斯、保羅、伯比尼安、烏爾比安、莫迪斯蒂努斯。
  4.一本法律書:查士丁尼《國法大全》(《查士丁尼法典》、《法學階梯》、《學說匯纂》、《新律》)標志著羅馬法發(fā)展到最發(fā)達、最完善階段。(注意每本書的內(nèi)容)
(二)羅馬法的內(nèi)容:人法、物法、訴訟法
1.人格:自由權、市民權和家庭權,喪失其中一個叫人格減等。
 2.羅馬法上沒有法人術語,但有初步的法人制度。全面規(guī)定法人制度的是《德國民法典》。
3.羅馬法上的婚姻種類(有夫權婚姻和無夫權婚姻)     
4.物法是羅馬法的主體、核心。
 5.羅馬法上債的發(fā)生原因;契約、私犯、準契約和準私犯。
 6.羅馬法上訴訟程序先后呈現(xiàn)的形態(tài):法定訴訟、程式訴訟和特別訴訟。
(三)羅馬法復興:一個大學;兩個流派;三個意義;四個影響。
一個大學 意大利的波倫亞大學
兩個流派 注釋法學派和評論法學派
三個意義 民族統(tǒng)一國家;世俗法學家階層;自然法學說
四個影響 民法法系;私法體系;制度和原則;立法技術
十二、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
 (一)英國法
 1.英國法的淵源
 ①判例法(包括普通法與衡平法)的最基本原則是“遵循先例”。
 ②普通法最重要、影響最大的特征是“程序先于權利”。
 ③衡平法賦予了法官很大自由裁量權。
 ④衡平法以普通法為基礎,是“補償法”制度。     
⑤普通法與衡平法沖突時,衡平法優(yōu)先。17世紀初,普通法院法官科克和衡平法院大法官的沖突最后確立了“衡平法優(yōu)先的原則”,直到1875年,普通法與衡平法的并立一直是英國法的顯著特色。
 ⑥制定法的重要性低于判例法,但效力高于判例法。
 ⑦制定法包括歐盟法、國會立法、委托立法,其中國會立法是最重要的制定法,被稱為“基本立法”。
3.英國上議院是原來的終審法院。2005年的英國憲制改革方案將上議院司法委員會獨立出來,改為聯(lián)合王國最高法院。原最高法院改成高級法院。
4.英國是現(xiàn)代陪審制的發(fā)源地,亨利二世時期通過《克拉靈頓詔令》《溫莎詔令》等一系列命令,確立了陪審制,并將巡回審判制度化。陪審團只負責裁決案件的事實問題。
5.英國實行對抗制的訴訟;英國律師分為兩大類:出庭律師和事務律師。近年來司法制度的改革使得這種分類不再明顯。
 (二)美國法
 1.美國1787年聯(lián)邦憲法是世界上第一部資產(chǎn)階級成文憲法。
 2.美國創(chuàng)造了立法和司法的雙軌制。
 3.美國創(chuàng)設立違憲的司法審查制度(馬布里訴麥迪遜案)。
 4.美國創(chuàng)造了緩刑制度。
 5.美國最早建立了反壟斷法制。
  (三)法國法
  1.法國1789年《人權與公民權利宣告》 (《人權宣言》)。
  ①《人權宣言》第一次明確而系統(tǒng)的提出了資產(chǎn)階級民主和法制的基本原則.是建立資產(chǎn)階段統(tǒng)治的綱領性文件。
  ②《人權宣言》奠定了法國憲政制度的基礎。
  ③《人權宣言》是多部法國的序言。
  2.法國憲法
  ①法國是資產(chǎn)階級國家中制憲最多的國家之一。
  ②法國有代表性的憲法有:1791年憲法、1875年憲法和1946年憲法、1958年憲法。
  ③1791年憲法(君主立憲的三權分立政體:公民劃分為“積極公民”和“消極公民”)。
  ④1875年憲法(法國歷史上實施時間最長的一部憲法;確立了資產(chǎn)階級共和制;由三個憲法性文件組成;責任內(nèi)閣制)。     
⑤1875年憲法上的“參事院”既是咨議機關,又是最高行政法院。
  3.《法國民法典》(《拿破侖法典》):
  ①立法精神:個人最大限度的自由、法律最小限度的干涉。
  ②四大基本原則:權利平等、私有財產(chǎn)不可侵犯、契約自由;過失責任。
  ③資本主義社會第一部民法典。
  ④大陸法系的核心和基礎。
  (四)德國法    
  1.《德國民法典》在資產(chǎn)階級民法史上第一次全面規(guī)定法人制度,是最有影響力的民法典之一。
  2.1877年《德國法院組織法》確立了司法獨立原則。
(五)日本法
  1.1889年“明治憲法”是欽定憲法。
2.1947年“和平憲法”(責任內(nèi)閣制;放棄戰(zhàn)爭權,僅保留自衛(wèi)權)。
                        社會主義法治理念
第一部分 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基本概念
一、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基本內(nèi)涵
1.依法治國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核心內(nèi)容;
依法治國是法治國家的基本特征,從而也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核心內(nèi)容。依法治國就是廣大人民群眾在黨的領導下,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guī)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jīng)濟文化事業(yè),管理社會事務,保證國家各項工作都依法進行,逐步實現(xiàn)社會主義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
2.執(zhí)法為民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本質要求;
執(zhí)法為民的基本涵義是立法機關的立法活動、行政機關的執(zhí)法活動等社會主義法治實踐活動,都必須以廣大人民群眾的的根本利益為出發(fā)點,反映廣大人民的意志與愿望,體現(xiàn)廣大人民群眾的情感與要求,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正當利益,為人民群眾有效地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國家和社會的管理,自主地從事各種正當?shù)慕?jīng)濟、社會、文化活動,合理地追求生存和生活狀態(tài)的改善,提供法律上的支持與保護。
與此同時,引導和幫助人民群眾學學法用法,遵紀守法,使人民群眾逐步熟悉和適應法治環(huán)境,學會在法治條件下處理各種事務的本領,從容自如,有尊嚴的生活在社會主義法治之中。
執(zhí)法為民的實質就是法治為民。
3.公平正義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價值追求;
通過法治實踐,使每一個社會成員的正當利益和合理訴訟平等地在法律中得到表達和體現(xiàn),公平地得到法律的保障和維護,并在法律的支持下公正地得到實現(xiàn)和滿足。
4.服務大局是社會主義法治的重要使命;
社會主義法治的各項事業(yè)都必須僅僅圍繞黨和國家的中心任務和大政方針而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的各項工作都必須服從和服務于黨和國家的根本利益以及社會發(fā)展的總體要求,社會主義法治的各項具體實踐活動都必須充分考慮和高度重視對社會發(fā)展和社會運行全局的影響。
5.黨的領導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根本保證。
中國共產(chǎn)黨是社會主義事業(yè)的領導核心。堅持黨對法治事業(yè)的領導,是我國社會主義法治的主要特色,也是我國社會主義法治的根本保證。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中的黨的領導,就是黨通過路線、方針和政策的實施與貫徹,依靠各級黨組織作用的正確發(fā)揮,把握我國法治事業(yè)發(fā)展的根本方向,決定我國法治事業(yè)大戰(zhàn)略部署,推動我國法治事業(yè)的總體進程,協(xié)調(diào)我國法治事業(yè)中的重要關系,指導我國法治實踐活動的具體展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旗幟鮮明地突出和強調(diào)黨對我國社會主義法治事業(yè)的領導地位和領導作用,為我國社會主義法治事業(yè)健康發(fā)展和順利提供了堅實的保障,更加堅定了廣大人民群眾對于走中國特色社會法治道路的信心和決心。
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理論淵源
1.馬克思主義法律思想是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理論源脈;
2.毛澤東思想、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是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重要理論依據(jù);
3.中國傳統(tǒng)文化、尤其是傳統(tǒng)中國法律思想為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提供了重要參照;
4.西方資本主義法律思想為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提供了一定的借鑒。
三、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地位和作用
1.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是馬克思主義法律思想中國化的最新成果。
(1)毛澤東:人民民主專政理論,民主建國,第一部社會主義類型的憲法
(2)鄧小平:十六字方針,特別是1982年憲法的實施與修改
(3)江澤民: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4)胡錦濤:以科學發(fā)展觀為統(tǒng)領,從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全局的高度出發(fā),在認真總結我國民主法治建設實踐,充分借鑒人民法治文明優(yōu)秀成果的基礎上,創(chuàng)造性地提出了“社會主義法治理念”這一嶄新理念,確立了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指導思想。
2、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是我國社會主義法治事業(yè)必須長期遵循的指導思想
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形成并提出,是幾十年來我國社會主義法治事業(yè)所取得的最為重要的成果,它科學地回答了什么是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和如何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這一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標志著我們黨對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規(guī)律、中國共產(chǎn)黨執(zhí)政規(guī)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認識和把握,是馬克思主義法律思想中國化的最新成果,是我國社會主義法治事業(yè)必須長期遵循的指導思想。
第二部分 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核心問題
一、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本質屬性
1.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本質屬性是: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三者有機統(tǒng)一。
(1)堅持黨的領導,才能保證社會主義法治的正確的政治方向,依法治國和人民當家作主才會有可靠的政治保證;
(2)堅持人民當家作主,黨的領導和依法治國才會有堅實的群眾基礎,才能真正落實執(zhí)政為民、執(zhí)法為民的要求;
(3)堅持依法治國,黨的領導和人民當家作主才具有鮮明的時代內(nèi)涵,黨的領導和人民當家作主的實現(xiàn)也才能有可靠的法律保障。
   “三者統(tǒng)一”貫穿于社會法治理念之中,是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核心與靈魂。
2.“三個至上”是三個堅持有機統(tǒng)一的必然要求。
    “三個至上”指黨的事業(yè)至上、人民利益至上、憲法法律至上。
二、依法行政的具體內(nèi)涵
1.合法行政: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應當依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進行,無法律依據(jù)不得作出影響相對人合法權益或者增加相對人義務的決定。
2.合理行政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應當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平等對待行政相對人,恰當行使自由裁量權,正確使用相關行政措施和手段,避免損害當事人的正當權益。
3.程序正當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活動,應該盡可能公開,注意聽取相對方意見;嚴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對人、利害關系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和救濟權。
4.高效便民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法定時限,積極履行法定職責,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yōu)質服務,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5.誠實守信
行政機關公布的信息應當全面、準確、真實;非因法定事由并經(jīng)法定程序,行政機關不得撤銷,變更已經(jīng)生效的行政決定。
6.權責統(tǒng)一
通過科學的法律和其他制度,合理規(guī)定和配置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權力和責任,保持責任與權力的對應;行政機關違法或者不當形式職權,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切實做到執(zhí)法有保障、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jiān)督、違法受追究、侵權須賠償。
三、公正、高效、權威司法
1.要堅持司法公正。
嚴格以事實為根據(jù),以法律為準繩,同時理性地權衡案件所涉及的各種社會利益,妥善把握和處理好案件所關涉的各種關系,對各類案件做出正確處理,對各種糾紛予以有效化解。
2.要實現(xiàn)司法高效。
合理配置司法資源,不斷完善司法程序,切實改進司法作風,充分利用科學技術,全面提升司法活動的效率,有效應對社會生活中不斷增長的司法需求。
3.要樹立司法權威
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要切實做到公正、高效、廉潔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全社會要依照憲法的規(guī)定,尊重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尊重司法機關作出的生效裁決。
四、為什么要執(zhí)法為民?
1.執(zhí)法為民是黨的根本宗旨在法治事業(yè)中的具體貫徹。
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是中國共產(chǎn)黨的根本宗旨,“立黨為公,執(zhí)政為民”是共產(chǎn)黨的執(zhí)政理念。執(zhí)法為民就是要把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通過各種具體的法治活動,進一步貫徹落實到國家治理的過程中,特別是通過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基本利益,保障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求,更好地兌現(xiàn)黨對人民的莊嚴承諾。
2.執(zhí)法為民是我國社會主義性質的必然要求和實際體現(xiàn)。
3.執(zhí)法為民是新時期我國民主政治實踐創(chuàng)新的必由之路和重要內(nèi)容。
4.執(zhí)法為民是我國社會主義法治事業(yè)順利進行的重要推動力。
五、為什么要堅持公平正義的法治理念?
1.公平正義是我國社會主義所倡導和維護的主流價值;
2.公平正義是廣大人民群眾的強烈愿望與迫切要求;
3.公平正義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由之路;
4.公平正義是樹立和強化法治權威的必要前提與保證。
六、公平正義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1.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
2.堅持以事實為根據(jù),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
3.堅持不偏不倚、不枉不縱、秉公執(zhí)法原則。
七、在貫徹公平正義理念的過程中,要處理好哪些關系?
1.正確處理法理與情理的關系
在不違反法律基本原則,不損害法律權威的前提下,能動地運用法律技術和法律手段,兼顧法理與情理的要求,尋求相關利益的平衡與妥協(xié),使這類特殊問題的解決更趨于實質上的公正。
2.正確處理實體與程序的關系
程序公正是實體公正的外部形式,是實體公正得以實現(xiàn)的重要途徑和重要保證;實體公正是程序公正的內(nèi)在目標,也是程序公正的價值和意義所在。
3.正確處理公正與效率的關系
公正與效率是社會主義法治實踐活動所追求的共同目標。實現(xiàn)公平正義,必須同時兼顧公正與效率。
4.正確處理普遍與特殊的關系
法律是全社會平等適用的普遍性社會規(guī)范,維護法律及事實的普遍性,是實現(xiàn)公平正義的必要前提。為此,必須強調(diào)法制的統(tǒng)一性,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體現(xiàn)對這種普遍性的尊重。
同時要從客觀事實出發(fā),在法律制定及其適用中,對待特殊地域以及特殊群體或個體做出必要的區(qū)別化對待,特別是為不發(fā)達地區(qū)、困難群體或個體提供更多的發(fā)展機遇,給于更為完善的法律保護。
5.正確處理司法與其他社會糾紛解決手段的關系
 正確處理司法與其他社會糾紛解決手段的關系,在社會矛盾和糾紛的解決中,恰當?shù)匕l(fā)揮司法功能,克服過度依賴司法、過多依靠裁判的偏向,把有限的司法資源運用于維護和實現(xiàn)公平正義的關鍵環(huán)節(jié),廣泛調(diào)動社會各種力量,構建多元化的社會矛盾糾紛化解機制,運用多方面的社會資源解決矛盾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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