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張汝倫
職位:教授
學校:復旦大學
康德哲學是西方哲學最重要的成果之一,對于后世的人類思想產生了深遠而持久的影響。本課程闡明康德哲學產生的歷史背景和所要解決的問題,講解了康德先驗哲學的理論創(chuàng)新和特點,系統(tǒng)介紹了康德的“哥白尼式的革命”的內容與意義、康德道德哲學的突破以及康德對于人類哲學思想的偉大貢獻。
康德不僅在認識領域實現(xiàn)了一場革命,而且在實踐領域中也同樣做出了劃時代的貢獻,建立起了道德形而上學。他通過論證純粹性的實踐形式法則,反思自主性的實踐理性活動,闡釋完滿性的實踐終極目的,為我們展示了純粹先驗的自由王國。由此,西方傳統(tǒng)實踐哲學被提高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但是康德的實踐哲學也陷入了內在困境之中。
 
〔關鍵詞〕自由 實踐法則 實踐理性  至善
 
 康德關于實踐問題的思考,不再停留在自然的、天生的人性層面上,而是在人為的、本質的人性層面上拷問人的自由何以可能的問題。他在實踐領域中發(fā)起了一場“哥白尼式的革命”,不再讓人的自由意志與人的自然本性一致,而是相反讓人的自然本性圍繞著人的自由意志旋轉。因此,在其實踐哲學中,無論對純粹性的實踐形式法則的論證,還是對自主性的實踐理性活動的反思,乃至對完滿性的實踐終極目的的闡釋,都是建立在這一革命性變革基礎之上的。正是在這些內容中,西方傳統(tǒng)實踐哲學在道德形而上學中得以完成,而康德所確立的道德形而上學原理,使自古希臘以來的西方實踐哲學被舉到了令人眩暈的高度。
 
                   一、實踐法則的純粹性
 
康德認為,對人的實踐活動的探討,就是對人的自由意志的探討。他接過了“自由意志”這個概念,深化了它的內涵。通過對我們自由意志行為所遵循的普遍實踐法則的探究,從中分離出一種先驗的、因而是不變的道德法則,使有限的理性存在者完全以出于自身的道德法則而行動,努力做到趨善避惡。因此,把握康德哲學中的實踐概念,首先應區(qū)分開人的實踐理性活動所遵循的兩種不同實踐原理(practical principle):一種是只對個別主體意志有效的實踐規(guī)則(practical rule),即主觀的實踐準則(subjective practical maxim);另一種是對每個理性的存在者的意志都有效的實踐規(guī)則,即客觀的實踐法則(objective practical law)。[1]惟有后者才是基于純粹理性之上的意志動機,前者則是基于感性欲望,因而不具有普遍必然性。
 
從消極的、否定的方面說,這種客觀的實踐法則不能是質料性。一切質料的實踐原則在本質上都是以自愛或自身幸福為目的的實踐原則,而這一實踐原則從根本上說都是源于經驗的主觀的實踐準則,只能通過經驗來認識,不具備先天的客觀必然性。即使人們在幸福追求的對象和手段上都想得完全一樣,那也只是偶然的。因此,這種實踐原則只能被表象為“單純的準則”,因人而異,因時而異,只對個人意志有效。相反,形式的實踐原則才是人的純粹意志行為的惟一的客觀根據,它作為一個具有客觀必然性的法則必定是由理性先天認識到的,因此它只能被表象為對每一個理性存在者的意志都普遍必然有效的“實踐法則”。
 
從積極的、肯定的方面說,這種客觀的實踐法則只能是純形式的。真正的形式法則的試金石是,我能否把它普遍化。這在康德看來完全存在于理性之中,理性的標準就是客觀的標準,正是這個標準決定了哪些實踐原則是真正普遍的實踐法則。比如在現(xiàn)實生活中遵守諾言這個例子。假如我想要背棄諾言,那么我就可以把這個實踐原則表述為:“只要對我有利,我就可以不遵守諾言。”現(xiàn)在我能夠始終如一地希望這個原則被普遍地承認和遵守嗎?假如所有的人都按照這個原則行事,只要對自己有利,就背棄諾言,那么很顯然, “我允諾……”這樣的話就不再有意義了。這也就是說,當我們把這個主觀的實踐準則放在一個普遍立法的形式中的時候,它自己就已經自相矛盾自我瓦解了。我只需詢問自己:你愿意你的準則變?yōu)槠毡榉▌t嗎?如若不是,這一準則就要拋棄。
 
實質上,這種純粹性的實踐形式法則就是同一性的自由意志活動。它們相互詮釋,構成了一個詮釋學的循環(huán)。這種循環(huán)是客觀存在的,康德把它稱之為“無條件的實踐之事”。康德通過對純粹理性本身的雙面的批判,反思到了它自身所包含的對它進行理論和實踐應用的標準,正如一個純粹知性的意識源于我們所意識到的純粹的理論原理一樣,一個純粹意志的概念則源于我們所意識到的純粹的實踐法則。人作為有限的理性存在者,一方面能夠通過理性先天地認識到普遍的自然法則,從而通過這一法則為自然立法,使整個現(xiàn)象世界都遵循普遍自然的機械法則;另一方面他又能夠通過理性先天地認識到普遍的實踐法則,同時從這個普遍的實踐法則中直接認識到自身中的自由。雖然人作為有限的理性存在者不可能把理性作為個人意志的惟一決定根據,但是人的自由就在于完全按照純粹實踐理性直接為自身立法的普遍法則行事,不受任何外在事物的干擾,完全服從純粹實踐理性自身所頒布的無條件的實踐法則,使之成為純粹意志的決定根據。
 
正是在此基礎上,康德提出了“純粹實踐理性的基本法則”:“要這樣行動,使得你的意志的準則任何時候都能同時被看作一個普遍立法的原則”。[2]他把我們關于這個基本法則的意識稱之為純粹理性的惟一事實,純粹理性借此而宣布自己是原始地立法的。這個基本法則無非表達了意志的自律,意志的自律性(Autonomie)被稱為“道德的最高原則。”這個詞是由兩個希臘詞autos(自己)和nomcos(規(guī)則)合并而成,意思是法則由自己制定的。意志的自律實質上是實踐法則向有限的理性存在者發(fā)布的“絕對命令”。對于不以理性為意志的惟一決定根據的有限存在者來說,客觀的實踐法則只能以“命令”的形式表達出來,而且對人的行為而言是一種客觀強制性。但是這種客觀的強制性不是外在的必然性強制,像在現(xiàn)象世界中的客觀自然規(guī)律那樣以一種外在的必然性制約著我們,使我們只能認識、利用它,而不能消滅、改變它。如果從我們實踐活動的角度來看,這種外在于我們自身的異己自然規(guī)律,從根本上說還是一種他律性的法則,因為這種遵從感性沖動的自然規(guī)律只能著眼于我們的欲求的結果,而不是完全基于純粹理性之上的意志動機,所以按照這個規(guī)律意志無法自己給自己提供法則,相反只能提供以自愛或自身幸福為目的的質料的實踐規(guī)范。
 
因此,意志自律不僅僅是合乎法則,更重要的是出于法則,只有這樣才能保障意志的自律性是道德性的,而不僅僅是合法性的。我們自律性的意志行為所遵循的不是外在的法則條文,而是內在的法則精神。比如,我如果是一個助人為樂的人,那我就樂于幫助別人,但是這種利他的行為如果不是出于責任,而是出于我個人的行為偏好,比如我喜歡這樣做,幫助別人我可以心安理得,或者受到表揚等等,那么這個行為同樣是一種合乎責任的行為,卻不是道德行為,正如我出于自利的行為那樣。或許人們認為康德這種出于責任的純義務的道德行為在實際生活中根本不存在,這是在唱高調,不符合自然的意圖。但是他認為,純粹實踐理性自身直接立法,從而使人們把這一普遍的實踐法則奉為無上的律令,自己的意志嚴格遵守自己所制定的法則,形成純義務的道德行為仍是可行的。即使假定我們直到如今在世界上還無例援引任何一個這樣的行為,我們仍然毫不猶豫地接受純粹理性的這個惟一的事實。所以他說“即或直到如今還沒有一個真誠的朋友,但仍然不折不扣地要求每一個人在友誼上純潔真誠。因為作為責任的責任,它不顧一切經驗,把真誠的友誼置于通過先天根據而規(guī)定著意志的、理性的觀念之中。”[3]只有這樣,我們才能保持德性意向的純正性,從而在處于純粹義務的道德實踐活動中實現(xiàn)崇高的道德價值。
 
 二、實踐理性的自主性
 
實踐理性和理論理性只不過是同一理性的兩個方面,而不是兩種理性,換言之,它們只是同一理性在不同方面的運用,因此它們是我們從不同角度來看待的同一理性。理論理性批判所研究的是人的思維,什么是思維的普遍規(guī)定;實踐理性所研究的是人的意志,什么是意志的普遍規(guī)定。它們一切運用的標準都只能在純粹理性自身中,不同的地方在于:純粹理性在理論運用中,理性與對象發(fā)生關系時,對象必須是被給予的,理性自己給予自己的對象不具有真理性;相反純粹理性在實踐運用中,意志自身的活動不再受任何被給予的對象的束縛,完全自己決定自己,它所遵循的規(guī)律也不再是異己的自然規(guī)律,而是自身確立的實踐法則。因此,純粹理性自身的活動就不再是對象性的構造活動,而是自主性的創(chuàng)造活動。這個活動不僅能夠確立自身的實踐法則,而且服從這一法則,在意志自身的完全自律中履行純義務的道德。所以,意志的自由就是意志的自律,反之,意志的自律就是意志的自由,二者統(tǒng)一在純粹實踐理性的活動之中。
 
我們在自律性的實踐理性活動中,既是立法者又是守法者,我們一身兼二任,任重道遠。我們作為立法者,充分體現(xiàn)了我們自由意志的自主性,表明道德法則不僅不外在于自由意志,而且本身就是自由意志的體現(xiàn),與自由意志合而為一。這種自律性的實踐理性活動只服從內在的必然性,不受任何外在必然性的限制,以完全出于自身的法則而行動。我們作為守法者,道德法則直接決定我們的意志,因此它是我們的最終根據,我們正是通過它才認識到我們的自由意志。它作為純粹實踐理性本身頒布的絕對命令,表現(xiàn)在我們出于職責的敬畏而必須履行的義務中,因為在這方面我們作為有限的理性存在者,有可能合乎職責而非出于職責。我們自身在自律性實踐活動中的這種雙重角色在康德所揭示的比較性自由的本質中更加鮮明地凸現(xiàn)出來。
 
那種受感性沖動支配的意志上的“任性的自由”表面看來是自由的,可以任意地作出這樣或那樣的選擇或決定,不受任何行為原則的支配,反而把那些原則作為外在必然性的東西加以拋棄。實際上,它們仍然無法逃脫外在必然性的支配,因為這種自由的內容完全取決于我們感性沖動的滿足,而后者無疑只有在經驗的東西中才能獲得。為了得到這種東西我們的整個行為只能處于自然因果鏈條之中,從而我們的行為完全服從自然法則。由于自然法則所決定的因果性只能是自然必然性的因果性,這決定了這種必然性的根據無論是在主體之外,還是在主體之中,甚至這個根據在主體之內是出自然本能,還是發(fā)自理性思考,都無法改變行動的主體已經處于外在的必然性之中,處于在時間序列中的自然因果鏈條之中。因此,凡是按照自然法則發(fā)展的種種行為,無論是外在的物質行為,還是內在的精神行為,在這里都是一種自然的機械行為。它們的差別只在于:前者是由外在的物質推動的行為,行為的主體是一架“物質的自動機”;后者是由內在的表象推動的行為,其行為的主體是一架“精神的自動機”。但是它們在根本上都是“旋轉烤肉叉的自由”,[4]而非先驗的、絕對的自由。所以康德對心理學的、比較的自由的本質的揭示充分說明把道德法則歸于自然法則,只能導致自由的喪失,自律性的實踐理性活動成為他律性的活動。
 
盡管康德仍然認為原始的、無限的存在者(上帝)是創(chuàng)造者,而派生的、有限的理性存在者(人類)是被創(chuàng)造者,但是由于人類具有如此的普遍立法能力,以完全出于自身的法則而行動,那么人類作為被創(chuàng)造者本身也還是能夠進行創(chuàng)造的存在者,人類的自律性的實踐理性活動同時也就是自主性的創(chuàng)造活動,只不過這個創(chuàng)造的概念并不屬于實存的感性表象方式,也不屬于因果性,而只可能與本體發(fā)生關系。在康德看來,人類作為塵世的存在者實際上生存在雙重的世界中。他在現(xiàn)象的世界中服從自然的必然性,一切行動遵循自然法則,處于時間序列的自然因果鏈條之中。雖然人類在這個世界中為自然立法體現(xiàn)了自身的認識的能動性,但是這種活動仍然是人的知性思維通過范疇綜合感性材料,最終形成經驗知識的對象性構造活動。只有在本體的世界中,人類才能自己確立法則,完全服從內在的必然性,以完全出于自身的法則而行動。在這個世界中,人為自身立法,他證明了他是自己法則的主宰者,而不是代理人。如果我們把現(xiàn)象和本體混淆,那么,按照在時間序列中的因果鏈條進行上溯,我們就始終處于這個無法擺脫的外在必然性的鏈條之中,即使我們可以追溯到我們行動的那個最后和最高的規(guī)定原因,我們發(fā)現(xiàn)這個原因還是完全在一只外來的手那里找到的。在此,我們也就把道德法則等同于神的法則,自律性的實踐理性活動完全受制于外來的意志,從而成為另一種他律性的實踐理性活動。人成為由上帝所制作和上好發(fā)條的傀儡或沃康松式的自動機了,惟一的先天實踐性的自由再次喪失殆盡。
 
康德通過徹底反思這種自主性的實踐理性活動,發(fā)現(xiàn)純粹實踐理性原始立法活動本身就是一個非經驗性的純粹理性事實。通過對這個事實的分析,我們看到純粹實踐理性自身頒布的實踐法則,既不是來自任何可能經驗,也不是來自外在神圣意志,它只是純粹意志自己確立并且遵守的形式法則。人作為有限的實踐理性雖然不能借助神圣的意志來頒布自身遵循的實踐法則,但是他仍然要把神圣意志作為一個“原型的實踐理念”無限逼近,這個理念是有限的實踐理性所能做到的“極限”。人雖然朝向這個目標,但絕不能完成,這是一個無限的努力的過程。   

郵箱
huangbenjincv@163.com

开鲁县| 板桥市| 江西省| 嘉鱼县| 陵水| 凌云县| 伽师县| 乐清市| 河津市| 绥芬河市| 崇州市| 礼泉县| 龙川县| 海阳市| 岳普湖县| 宜兰县| 府谷县| 博野县| 花垣县| 平原县| 宁强县| 内乡县| 山西省| 肃南| 新平| 德令哈市| 东平县| 康乐县| 东兴市| 家居| 辽阳县| 马龙县| 福泉市| 托克逊县| 泾川县| 三亚市| 泾源县| 安远县| 循化| 余江县| 融水|